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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鐵路兩側禁建限建辦法 第3條 前條第一項、第二項鐵路有劃定禁建、限建範圍之需求,或第三項高速鐵路有擴大限建範圍之必要者,應由該鐵路機構經評估鐵路特性、結構型式、地形地質水文條件、毗鄰鐵路之開發行為對鐵路設施之影響等因素後提出,報請交通部勘定禁建、限建…
  2. 行政鐵路兩側禁建限建辦法 第4條 禁建、限建範圍勘定後,交通部繪製比例尺不得小於千分之一之地形圖或地籍圖,由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公聽會及公開展覽三十日,並刊登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鐵路機構應派員出席公聽會並說明之。土地權利關係人得於前項公聽會或公開…
  3. 行政鐵路兩側禁建限建辦法 第5條 已公告實施之禁建或限建範圍,因鐵路設施變更、拆除或其他原因而應辦理變更或廢止者,其變更及廢止程序,準用前二條規定。
  4. 行政鐵路兩側禁建限建辦法 第6條 禁建範圍公告實施前已存在之合法建築物、工程設施或廣告物,其不妨礙鐵路興建或行車安全者,得按現狀使用;除得修繕或拆除外,不得增建或改建。其修繕或拆除方式應由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或該工程設施主管機關會同交通部審核之。無該…
  5. 行政鐵路兩側禁建限建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14條 高速鐵路禁建、限建範圍內進行本法第六十一條之二第一項各款行為產生之鐵路設施變形累積總量,不得超過附件三之容許變形值;高速鐵路以外之鐵路設施容許變形值,得由鐵路機構依該鐵路特性及安全需求另行擬定,報交通部核定後公告之。監測…
  6. 行政鐵路兩側禁建限建辦法 第20條 …鐵路機構應對依本辦法申請許可案件進行列管,並定期巡查鐵路兩側禁建及限建範圍,作成紀錄。如有發現違反本辦法規定者,應即通知交通部。
  7. 行政公路法 第59條 …關限期修改或強制拆除。但其為合法者,應給予相當之補償。前二項禁建、限建範圍、劃設程序、管理及補償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8. 行政大眾捷運法 第45條 …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大眾捷運系統兩側勘定範圍,公告禁建或限建範圍,不受相關土地使用管制法令規定之限制。已公告實施之禁建、限建範圍,因禁建、限建之內容變更或原因消滅時,主管機關應依規定程序辦理變更或公告廢止。
  9. 行政大眾捷運法 第45-1條 禁建範圍內除建造其他捷運設施或連通設施或開發建築物外,不得為下列行為:一、建築物之建造。二、工程設施之構築。三、廣告物之設置。四、障礙物之堆置。五、土地開挖行為。六、其他足以妨礙大眾捷運系統設施或行車安全之工程行為。禁建…
  10. 行政大眾捷運法 第45-3條 前三條所定禁建、限建範圍之劃定、公告、變更、禁建範圍之禁止行為、拆除補償程序、限建範圍之管制行為、管制規範、限建範圍內建築物建造、工程設施構築、廣告物設置或工程行為施作之申請、審核、施工管理、捷運沿線施工安全管制、通知停…
  11.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 第2條 大眾捷運系統之場、站、路線及設施兩側之禁建、限建,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12.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 第4條 大眾捷運系統路線經行政院核定後,其禁建、限建範圍,經捷運主管機關會同當地政府會勘後,由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公開閱覽三十日,並刊登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土地權利關係人得於公開閱覽期間以書面提出意見。捷運主管機關於參酌…
  13.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 第5條 本辦法已公告實施之禁建、限建範圍,因禁建、限建之內容變更或原因消滅時,捷運主管機關應依規定程序辦理變更或公告廢止。
  14.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6條 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範圍為附件一所劃定之範圍。前項禁建範圍內,除建造其他捷運設施、連通設施、開發建築物或依第二十二條規定所為之修繕、修改或拆除外,不得為下列行為:一、建築物之建造。二、工程設施之構築。三、廣告物之設置。四…
  15.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 第21條 …畫或前條第一項作業計畫執行安全防護措施,或其傾倒或散落有侵入禁建範圍內之虞者,捷運主管機關得命其申請人、起造人或行為人停工或限期改善。
  16.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 第22條 本辦法禁建範圍公告實施前已存在之合法建築物、工程設施、廣告物及障礙物,其不妨礙大眾捷運系統安全者,得按現狀使用,除得修繕或拆除外,不得增建或改建。其修繕或拆除方式應由當地該管主管機關會同捷運主管機關審核之。無該管主管機關…
  17.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 第23條 本辦法禁建範圍公告實施後,在禁建範圍內進行中屬於第六條之禁止行為,應即停工。捷運主管機關得商請當地該管主管機關命其所有人或使用人限期修改、拆除,並依前條規定辦理補償。
  18.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 第24條 捷運工程建設機關(構)及捷運營運機構,應訂定本辦法劃定之禁建、限建範圍之巡查項目、頻率及基準,並適時建立聯合稽查機制,依前揭規定辦理定期巡查,發現有違反本辦法行為者,應即通知捷運主管機關。
  19. 行政廣播電視節目中繼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12條 …設備四周禁止、限制建築辦法及海岸、山地及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與禁建、限建範圍劃定、公告及管制作業法規之相關規定。天線鐵塔之標誌及障礙燈應符合航空障礙物標誌與障礙燈設置規範之規定。
  20. 行政原子能法施行細則 第8條 …區,應按核子事故發生時可能導致損害之程度,劃分左列兩區:一、禁建區:係核子事故發生後,於其邊界上之人在二小時內,接受來自體外分裂產物之全身劑量不超過二五○毫西弗(二十五侖目),或來自碘之甲狀腺劑量不超過三西弗(三百侖目)…
  21. 行政原子能法施行細則 第9條 核子設施之設置地點,除須符合禁建區及低密度人口區之要求外,其與二萬五千人以上人口集居地區之距離,至少應為低密度人口區半徑一又三分之一倍。前項設置地點由核子設施經營人選定後,報請原子能委員會依據核子設施初期安全分析報告及地…
  22. 行政原子能法施行細則 第10條 禁建區及低密度人口區之具體範圍,應由該核子設施經營人視需要繪製四千八百或一千二百分之一比例尺地形圖四份,送經原子能委員會會商內政部、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有關單位後,報請行政院核定,轉由該管縣(市)政府於二個月內會同核子…
  23. 行政原子能法施行細則 第11條 核子設施經營人,對禁建區內土地,除公路、鐵路、水路外,應在核子設施預定使用期間內,依法取得使用權。核子事故發生時,對於通過禁建區之公路、鐵路或水路得隨時封鎖,以便專供處理核子事故及疏散之用外,並應立即通知當地治安機關。
  24. 行政原子能法施行細則 第45條 …會檢查,合格者,除由該會通知內政部、直轄市、縣(市)政府廢止禁建區及低密度人口區之管制外,並報請行政院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