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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 3 頁- 行政癌症診療品質保證措施準則 第7條 癌症防治醫療機構應定期追蹤其癌症資料庫所建置之癌症個案,且對存活癌症個案之追蹤率應達百分之七十以上。前項追蹤間隔超過十五個月之個案定義為失聯個案,其比例應少於百分之三十,並應作成書面紀錄。
- 行政癌症診療品質保證措施準則 第8條 癌症醫療品質小組或委員會每年應至少隨機抽取百分之十癌症個案進行資料審閱,並將審閱過程、方法及結果作成書面紀錄。
- 行政癌症診療品質保證措施準則 第9條 癌症防治醫療機構應針對不同癌症訂定治療指引,並由多專科醫療團隊提供下列整合性及持續性之癌症診療與照護:一、心理諮商、社工、靈性照顧。二、腫瘤護理、疼痛控制。三、營養、衛教及藥物諮詢。四、復健。五、出院準備服務。六、安寧療…
- 行政癌症診療品質保證措施準則 第10條 癌症防治醫療機構應提供癌症病人專屬治療計畫,並指派專責醫師負責下列工作:一、負責協調及整合醫療團隊之癌症診療與照護,並定期於多專科整合團隊會議上報告病例。二、應於病歷內詳實記載癌症病人臨床及病理之癌症分期資訊及診療與照護…
- 行政癌症診療品質保證措施準則 第11條 癌症防治醫療機構應訂定多專科醫療團隊會議召開之適當頻率,會議並得申請作為院內繼續教育之積分或時數。前項多專科醫療團隊會議應作成紀錄,包括開會日期、地點、參與人員名單及其專業領域,並載明所討論個案,係屬事前評估或事後報告。
- 行政癌症診療品質保證措施準則 第12條 癌症醫療品質小組或委員會應針對不同癌症別訂定每年平均應提多專科醫療團隊討論之個案百分比,且討論個案中至少應有一半以上之比例著重於問題解決、治療前評估、癌症分期或治療策略。
- 行政癌症診療品質保證措施準則 第13條 癌症防治醫療機構應藉由多專科整合團隊會議促進落實填寫癌症個案分期資訊。
- 行政癌症診療品質保證措施準則 第14條 癌症防治醫療機構應使病人及其家屬充分了解檢查結果與治療方法,提供以病人為中心之診療與照護,並建立病人及家屬參與治療決策之機制。
- 行政癌症診療品質保證措施準則 第15條 癌症防治醫療機構應針對下列單位分別訂定品質保證計畫,並據以執行品質提升工作:一、病理單位。二、放射治療單位。
- 行政癌症診療品質保證措施準則 第16條 癌症防治醫療機構對於外科手術所切除之器官、組織及所有細胞診斷之檢體,均應作病理檢查;臨床醫師於送檢時應提供臨床相關資訊,以作為病理檢查之參考。病理組織報告應列足夠之資訊,作為臨床醫師治療或填寫病理分期依據。
- 行政癌症診療品質保證措施準則 第17條 癌症防治醫療機構應建立癌症病人診療與照護之安全監測及管理機制,並對下列病人安全相關措施作成書面資料或紀錄:一、細胞毒性物質之處置及銷毀。二、適當的隔離措施以進行感染管控及輻射線防護。三、注射器材之管理。四、腫瘤急症處理。…
- 行政癌症診療品質保證措施準則 第18條 癌症防治醫療機構應提供具有專業知能之護理人員照護癌症病人,並應提供下列相關作業準則予護理人員使用:一、細胞毒性物質之處理(含外滲、安全處置及銷毀)。二、血液製品之管理。三、對正在接受放射線治療患者以及免疫不全患者之照護。…
- 行政癌症診療品質保證措施準則 第19條 癌症防治醫療機構內之癌症醫療照護人員應具備安寧療護專業知識,並應提供癌症病人所需之疼痛控制、症狀緩解等安寧緩和醫療服務。
- 行政癌症診療品質保證措施準則 第20條 癌症防治醫療機構應提供癌症病人及其家屬足夠的癌症預防、篩檢、診斷、治療、安寧療護等資訊。
- 行政癌症診療品質保證措施準則 第21條 癌症防治醫療機構應成立專責單位,置專人負責辦理社區衛教宣導計畫,並與衛生局(所)或民間相關組織團體合作。
- 行政癌症診療品質保證措施準則 第22條 癌症防治醫療機構應訂定癌症預防衛教宣導計畫,該計畫應包含計畫目標、活動方法、服務內容、結果評估等項目,並每年檢討與修正。
- 行政癌症診療品質保證措施準則 第23條 癌症防治醫療機構應依來院就診病人之需求,提供下列服務:一、營養或飲食衛教。二、戒菸或戒檳榔計畫及職業暴露等防癌衛教和介入計畫。三、配合政府癌症篩檢政策,主動提供院內就診民眾、家屬及社區癌症篩檢服務。
- 行政癌症診療品質保證措施準則 第24條 癌症防治醫療機構應建立癌症高危險群資料庫,並依據中央主管機關所訂之內容、格式與時程申報資料,以提供篩檢、追蹤及研究之用。
- 行政癌症診療品質保證措施準則 第25條 癌症防治醫療機構應針對癌症醫療照護團隊中之醫師、護理人員、其他醫療人員、癌症登記技術人員、社工人員等,提供癌症預防、診斷、治療、安寧療護、醫學倫理、品質稽核、溝通技巧、資料庫品管等教育訓練,並建立成果評核機制。
- 行政癌症診療品質保證措施準則 第26條 癌症防治醫療機構應訂定癌症診療與照護品質改善計畫,並建立品質持續提升之監測及改善機制。前項品質改善計畫活動,應有多專業人員之參與,且明確劃分相關人員之職責,並應作成書面紀錄。
- 行政癌症診療品質保證措施準則 第27條 癌症醫療品質小組每年應指定二項以上之改善主題,並將其列入品質改善計畫內。改善癌症存活率應列為前項改善主題之一,並每年針對不同癌症分析存活率。癌症醫療品質小組對第一項所指定之每一改善主題,皆應定義一個以上的品質測量方法,並…
- 行政癌症診療品質保證措施準則 第28條 癌症防治醫療機構應針對癌末病患之療護,進行下列品質稽核活動:一、身體症狀之控制。二、癌末病患和家屬心理、社會、靈性之需求。
- 行政癌症診療品質保證措施準則 第29條 癌症防治醫療機構應參加中央主管機關針對下列主題辦理之診療品質保證計畫:一、乳房攝影。二、子宮頸抹片。三、陰道鏡。四、病理。五、安寧療護。
- 行政臺北榮民總醫院處務規程 第17條 腫瘤醫學部掌理事項如下:一、癌症病人之化學藥物治療、免疫治療、細胞治療之評估、規劃、執行與治療中例行檢查及治療後定期約診追蹤。二、各種腫瘤之整合治療、防治、轉譯研究、教學、訓練及臨床創新試驗研究。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
- 行政臺北榮民總醫院處務規程 第17-1條 重粒子及放射腫瘤部掌理事項如下:一、癌症病人光子、重粒子之治療評估、規劃、執行與治療中例行檢查及治療後定期約診追蹤。二、各種腫瘤之放射整合治療、防治、轉譯研究、教學、研究及訓練。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放射腫瘤之醫療…
- 行政財產保險業經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業務管理辦法 第6條 …附加契約或附加條款為限。財產保險業經營健康保險,除重大疾病或癌症保險商品外,不得包含死亡給付項目。但於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十七日修正施行前,財產保險業因承受人身保險業之全部營業、資產及負債,而銷售含有非重大疾病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