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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國土測繪法施行細則 第13條 本法第三十四條所稱專任,指在受聘之測繪業服務或受測繪業之支配於外服務,且在營業之全部時間內服務,支領全部時間之報酬;於受聘任職期間,在其營業之全部時間內無兼任該測繪業以外其他業務或職務之情形。
  2. 行政國土測繪法施行細則 第14條 依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測繪業負責人知其專任之測量技師或測量員有違反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應通知其於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就兼任工作、業務辦理辭任。
  3. 行政國土測繪法施行細則 第15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核發之測繪業登記證,應記載下列事項:一、測繪業名稱及所在地。二、測繪業為公司組織者,記載公司統一編號。三、負責人姓名。四、負責人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居留證統一證號。五、營業範圍。六…
  4. 行政國土測繪法施行細則 第16條 測繪業依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申請變更登記,應填具變更登記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一、載明變更內容之股東會會議紀錄、董事會會議紀錄或負責人、股東同意書。二、變更登記事項之證明文件。前項申請變更登記,得以電信網路傳送方式…
  5. 行政國土測繪法施行細則 第17條 測繪業登記證遺失或毀損者,應填具申請書,敘明遺失原因或檢具原登記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
  6. 行政測量技師地籍測量專業資格認可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國土測繪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7. 行政測繪成果申請使用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國土測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8. 行政測繪成果申請使用辦法 第2條 機關、團體或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申請使用測繪成果,得向該成果產製之機關為之。前項成果依本法第八條第二項及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應送主管機關建檔管理者,其申請,亦得向主管機關為之。
  9. 行政測繪成果申請使用辦法 第3條 申請人申請使用測繪成果,應填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一、申請人資格及身分資料:(一)申請人為機關者,其名稱、地址、代表人姓名、聯絡人姓名及聯絡電話。(二)申請人為團體者,其名稱、立案證號、事務所或營業…
  10. 行政測繪成果申請使用辦法 第5條 依第二條受理測繪成果申請之機關,應於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准駁之決定;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之期間不得逾十五日。前項測繪成果之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提供:一、測繪成果內容依法規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二、申請範…
  11. 行政測繪成果申請使用辦法 第6條 申請測繪成果之收費,受理機關應考量下列因素為之:一、測繪建置成本。二、管理維護成本。三、檢索、審查、複製及重製成本。前項收費,於學術研究、公益用途或機關間訂有協議者,得予減免。
  12. 行政測繪成果申請使用辦法 第7條 測繪成果涉及國家機密者,其機密等級由產製機關依國家機密保護法規定,報由權責機關核定,並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以提供機關申請使用為原則,非經原核定機關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攜帶或傳遞至國外。二、申請應載明保管人姓名、通訊地址及…
  13. 行政測繪成果申請使用辦法 第7-1條 測繪成果未涉國家機密,而有保密必要者,應由產製機關核定為一般公務機密。前項測繪成果僅限提供機關或受機關委託處理公務之學校、團體、公民營機構使用。
  14. 行政測繪成果申請使用辦法 第8條 測繪成果之申請使用,應遵行下列事項:一、不得移作申請目的以外之使用。二、申請人因業務需要委託其他機關執行時,應要求受委託機關指派專人保管,列入移交,不得自行複製或交付他人使用,並應於業務完成後繳回,不得留存。三、非經產製…
  15. 行政測繪業許可登記及地籍測量專業資格認可收費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國土測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八條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16. 行政測繪業許可登記及地籍測量專業資格認可收費標準 第2條 經營測繪業者,依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申請許可,應繳納許可費,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17. 行政測繪業許可登記及地籍測量專業資格認可收費標準 第3條 測繪業依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十條規定申請核發、補(換)發測繪業登記證或變更登記者,應繳納證照費,每張新臺幣一千元。
  18. 行政實施航空測量攝影及遙感探測管理規則 第1條 本規則依國土測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五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19. 行政實施航空測量攝影及遙感探測管理規則 第2條 機關、團體或個人(以下稱辦理單位)申請實施本法測繪所為之航空測量攝影(以下簡稱航攝)及遙感探測(以下簡稱遙測),應具備下列資格:一、備有航攝或遙測性能之航空器或遙測性能之衛星者,或取得載臺管理機關或普通航空業之行政協助或…
  20. 行政實施航空測量攝影及遙感探測管理規則 第5條 運用航攝或遙測所獲取之成果辦理後續測繪業務,應依本法第六章及第七章規定辦理之。
  21. 行政標準地名譯寫準則 第1條 本準則依國土測繪法第三十條規定訂定之。
  22. 行政獎勵民間編印優良地圖作業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國土測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23. 行政優良測繪業評選及獎勵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國土測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24. 行政優良測繪業評選及獎勵辦法 第2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獎勵測繪業,得定期辦理優良測繪業評選,並於評選活動開始前三個月公告之。前項公告內容應包括評選類別、獎勵名額、成績評定及獎勵方式。
  25. 行政優良測繪業評選及獎勵辦法 第3條 測繪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經評選為優良測繪業:一、對於測繪技術,有重要研發成果。二、提升測繪服務品質,有重大成效。三、參與測繪學術活動,促進國內、外測繪業務交流,有重大貢獻。四、最近三年承辦政府機關委託測繪工作,均能如期…
  26. 行政優良測繪業評選及獎勵辦法 第4條 測繪業於最近三年內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參加優良測繪業評選:一、以不實文件或資料參加評選。二、未依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辦理變更登記或第四十條所定期限換發測繪業登記證。三、受本法第四十六條至第四十八條、第五十條規定之處…
  27. 行政優良測繪業評選及獎勵辦法 第5條 具備第三條獎勵事由之測繪業,得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評選活動受理申請期間內,經由下列機關(構)向中央主管機關推薦申請優良測繪業評選:一、政府機關。二、學術研究機構。三、全國或地方測繪業商業同業公會。四、全國或地方測量技師公會…
  28. 行政優良測繪業評選及獎勵辦法 第6條 優良測繪業之評選,得依測繪業組織型態分類辦理。
  29. 行政優良測繪業評選及獎勵辦法 第7條 …央主管機關得遴聘學者、專家及有關機關代表為評選委員,辦理優良測繪業評選工作。
  30. 行政優良測繪業評選及獎勵辦法 第8條 優良測繪業評選之程序如下:一、初評:由中央主管機關就參選測繪業檢送之文件及資料進行資格審查。其所檢送之資料、文件不合規定,經通知補正,未於期限內補正或補正仍不合規定者,不予受理。二、複評:由評選委員審查初評通過名單,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