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良測繪業評選及獎勵辦法 第2條 法規:優良測繪業評選及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2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獎勵測繪業,得定期辦理優良測繪業評選,並於評選活動開始前三個月公告之。前項公告內容應包括評選類別、獎勵名額、成績評定及獎勵方式。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