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租」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0 部 條文 77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第 3 / 3 頁
  1. 行政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 第37條 …建地上建築改良物、設置雜項工作物或其他設施。違反前項規定,屬標租者,出租機關應終止租約;屬逕予出租者,由出租機關通知承租人於一個月內繳納發現當月租金額二倍之違約金,承租人屆期未繳納違約金,出租機關應終止租約。
  2. 行政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 第39條 依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辦理標租或逕予出租之不動產仍依約定用途使用者,承租人轉讓其租賃權或變更承租人名義,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先經出租機關同意。違反前項規定,依下列方式處理:一、造林地租約,由出租機關通知承租人依第四十二條…
  3. 行政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 第40條 依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辦理標租或依同條項第一款、第二款逕予出租者,承租人得轉讓其租賃權或變更承租人名義之對象如下:一、租用基地,為地上非國有建築改良物移轉後之所有人。二、租用第八條之一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使用土地,為取得…
  4. 行政國有財產法 第42條 非公用財產類不動產之出租,得以標租方式辦理。但合於左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逕予出租︰一、原有租賃期限屆滿,未逾六個月者。二、民國八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前已實際使用,並願繳清歷年使用補償金者。三、依法得讓售者。非公用財產類之不…
  5. 行政國有財產法 第43條 …律未規定者,由財政部斟酌實際情形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但以標租方式出租或出租係供作營利使用者,其租金率得不受有關土地法律規定之限制。
  6. 行政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第43-1條 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所稱標租,係指以公開招標方式,將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與得標人。
  7. 行政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第25條 主管機關標租產業園區之產業用地或建築物時,應訂定標租條件及程序,公開於主管機關網站,並以其他適當方法公布之。
  8. 行政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第26條 前條標租條件及程序,其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一、法令依據。二、標租標的物標示、用途及使用限制。三、容許引進之產業類別。四、標租資格及條件。五、標租程序。六、租金底價。七、應附具之文件。八、其他應公布事項。
  9. 行政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第27條 參與標租產業用地或建築物者,應於開標日前按公布年租金底價繳納百分之三之保證金;未繳納保證金者,其投標無效。前項保證金於得標時,無息抵充應繳之租金;未得標時,無息退還。
  10. 行政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第28條 主管機關得於開標當場審查參與標租人之標租資格及條件,如符合者,即得辦理決標。決標時,以有效投標單之投標金額達底價且為最高價額者為得標人,有效投標單之投標金額達底價且為次高標價者為次得標人;最高價額有二標以上相同者,應抽籤…
  11. 行政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第29條 …主管機關得撤銷其得標資格,已繳之保證金不予退還,並得重行辦理標租或另依其他方式處理。
  12. 行政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第30條 擔保金之計算方式、標租租期、租期屆滿之優先續租、終止契約時回復原狀及其他相關事項,準用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四條之規定。
  13. 行政經濟部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區段徵收取得土地處理辦法 第6條 …辦理:一、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方式之使用、收益。二、讓售、標售或標租。本部於辦理前項各款作業時,得視各公共建設事業需要訂定作業要點。
  14. 行政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各區養護工程分局辦事細則 第15條 …及處理。七、路權範圍內之埋設管線費用審查、高架橋下土地使用及標租審查。八、事故處理、交通管理之配合、協調及執行。九、執行噪音防治、空氣污染及排放水管制之環境保護。十、其他有關工務段事項。
  15. 行政交通部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區段徵收取得土地處理辦法 第7條 …讓售與本公共建設計畫用地設定地上權之土地所有權人。六、標售或標租。前項第三款、第四款拆遷戶,係指為辦理本法公共建設計畫用地取得,致其合法建築物經拆除至不堪使用者。本公共建設計畫用地拆遷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第一項第三…
  16. 行政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餐旅服務總所辦事細則 第5條 …項:一、各車站設置販賣部、增設各業種商店之規劃、招標。二、各標租販賣部、商店租金之收繳控管。三、消費者對於各車站販賣部、商店經營業務反映事項之處理。四、各委託經營販賣部、商店之稅籍設立與管理及信用卡刷卡機之設立與管理。五…
  17. 行政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 第19條 非事業用不動產出租,應以公開標租方式辦理。但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逕予出租:一、各級政府機關業務需要或公用事業需用。二、原農田水利會投資或出資成立之企業,或捐助(贈)財產合計超過該財團法人基金總額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