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第30條 法規: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園區管理目 第二章 產業用地及其地上建築物 › 第四節 標租 第30條 擔保金之計算方式、標租租期、租期屆滿之優先續租、終止契約時回復原狀及其他相關事項,準用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四條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