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條產業園區內之使用人因下列原因,得以書面申請,經主管機關核准,短期承租同一產業園區產業用地或建築物:一、因建築或安置工程須使用鄰地。二、因辦理與使用人所營事業相關之產品發表、展示或其他短期活動。三、臨時堆置或裝卸材料、零件、成品或機械設備。四、其他臨時使用。前項租用期限最長為六個月,必要時得展延之;其展延次數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超過三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