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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土地或建物參考資訊閱覽費及列印費收費標準 第3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施行。
  2. 行政土地法施行法 第7條 依土地法第二十八條限制土地面積最高額之標準,應分別宅地、農地、興辦事業等用地。宅地以十畝為限,農地以其純收益足供一家十口之生活為限,興辦事業用地視其事業規模之大小定其限制。
  3. 行政土地法施行法 第18條 土地登記費及書狀費,不因標準地價發生異議,停止徵收。但標準地價依法決定後,應依照改正。
  4. 行政土地法施行法 第26條 依地方習慣以農產物繳付地租之地方,農產物折價之標準,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依當地農產物最近二年之平均市價規定之。地價如經重估,農產物價亦應視實際變更,重予規定。
  5. 行政土地法施行法 第41條 …十九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八十九條及第一百五十七條照標準地價收買之土地,其改良物應照估定價值,一併收買之。但該改良物所有權人,自願遷移者,不在此限。
  6. 行政土地法施行法 第46條 土地稅減免之標準及程序,由中央地政機關與中央財政機關以規則定之。
  7.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 第9條 …投資,指符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之農業技術密集或資本密集類目標準之經營或利用。
  8. 行政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第48條 …重置成本替代之。重建成本,指使用與勘估標的相同或極類似之建材標準、設計、配置及施工品質,於價格日期重新複製建築所需之成本。重置成本,指與勘估標的相同效用之建物,以現代建材標準、設計及配置,於價格日期建築所需之成本。
  9. 行政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第54條 …一供需圈內近鄰地區或類似地區中選擇與勘估標的類似之比較標的或標準建物,經比較與勘估標的營造或施工費之條件差異並作價格調整,以求取勘估標的營造或施工費。
  10. 行政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第56條 …工程造價比較法:指按工程概算項目逐項比較勘估標的與比較標的或標準建物之差異,並依工程價格及工程數量比率進行調整,以求取勘估標的營造或施工費。二、單位面積(或體積)比較法:指以類似勘估標的之比較標的或標準建物之單位面積(或…
  11. 行政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第57條 勘估標的為建物時,規劃設計費按內政部所定建築師酬金標準表及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發布之建造執照工程造價表計算之,或按實際營造施工費之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三推估之。
  12. 行政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第63條 未完工之建物應依實際完成部分估價,或以標準建物之營造或施工費標準表為基礎,參考建物工程進度營造費用比例表估算之。前項建物工程進度營造費用比例表,由全聯會公告之。
  13. 行政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第128條 …及其土地應有部分,應考量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之建築計畫、建材標準、設備等級、工程造價水準及更新前後樓層別效用比關聯性等因素,以都市更新評價基準日當時之新成屋價格查估之。
  14. 行政不動產經紀人證書費收費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之一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15. 行政不動產經紀人證書費收費標準 第3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16. 行政不動產經紀營業員登錄及證明收費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第四項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17. 行政不動產經紀營業員登錄及證明收費標準 第3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18. 行政地價調查估計規則 第12條 …價格—建物累積折舊額前項建物單價,應以不同主體構造種類之建物標準單價為準。但建物之樓層高度、層數、材料、用途、設計及建築物設備等特殊者,應酌予增減計算之。第一項建物現值之計算,得簡化為下列公式:建物現值=建物單價x【1—…
  19. 行政地價調查估計規則 第24條 …業規定。二、繁榮街道路線價區段宗地單位地價計算原則。三、建物標準單價表。四、建物耐用年數及每年折舊率。五、全棟建物之裝潢、設備及庭園設施等費用。六、土地每單位種植農作改良物面積標準單價或農作改良物每株標準單價。七、土地收…
  20. 行政在中華民國大陸礁層舖設維護變更海底電纜或管道審查收費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21. 行政在中華民國大陸礁層舖設維護變更海底電纜或管道審查收費標準 第5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22. 行政政府機關(構)編印地圖作業規則 第7條 地圖之圖幅整飾、註記及圖式等標準圖式規格,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地圖標準圖式規格表為之。
  23. 行政租賃住宅服務業許可及登記收費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十四條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24. 行政租賃住宅服務業許可及登記收費標準 第4條 本標準自本條例施行之日施行。
  25. 行政國土測繪法 第3條 …地理實體、行政區域、聚落、街道或具有地標意義公共設施。十八、標準地名:指依本法公告為政府機關統一使用之地名。十九、測繪業:指依本法經營測繪業務之技師事務所、公司或技術顧問機構。
  26. 行政國土測繪法 第22條 為促進地圖資訊流通、資訊標準化及提昇地圖品質,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地圖資訊管理制度,並為全國出版地圖之法定送存機關。政府機關(構)、學校、個人、法人、團體或出版機構發行地圖,出版人應於發行時連同電子檔送存中央主管機關一份;…
  27. 行政國土測繪法 第23條 政府機關(構)編印地圖之編纂規格、作業方式、標準圖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8. 行政國土測繪法 第26條 辦理測繪時應先調查地名資料,其有標準地名者,測繪成果應採用標準地名註記之。但其測繪與地名資料無涉者,不在此限。
  29. 行政國土測繪法 第27條 各級主管機關得遴聘學者、專家、機關及民間團體代表審議標準地名相關事宜。
  30. 行政國土測繪法 第28條 標準地名應尊重地理、歷史、語言及風俗習慣定之。行政區域之標準地名,應依地方制度法規定之行政區域名稱。聚落或自然地理實體之標準地名,由所屬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召開會議審定後,由該主管機關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街道之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