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施行法 第41條 法規:土地法施行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相關法規 土地法母法 第四編 土地稅 第41條 依土地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八十九條及第一百五十七條照標準地價收買之土地,其改良物應照估定價值,一併收買之。但該改良物所有權人,自願遷移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