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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 3 頁- 行政放射性物料管理法 第4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核子原料:指鈾、釷等礦物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物料。二、核子燃料:指能由原子核分裂之自續連鎖反應而產生能量之物料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物料。三、放射性廢棄物:指具有放射性或受放射性物質污染之廢棄物,…
- 行政放射性物料管理法 第6條 …利,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轉讓、租借、設定質權或抵押權:一、核子原料、核子燃料生產或貯存設施。二、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或最終處置設施。
- 行政放射性物料管理法 第8條 核子原料、核子燃料生產或貯存設施之興建,應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核合於下列規定,發給建造執照後,始得為之:一、與原子能和平使用之目的一致。二、設備及設施足以保障公眾之健康及安全。三、對環境生態之影響合於相關法令規定。四…
- 行政放射性物料管理法 第9條 核子原料、核子燃料生產或貯存設施興建完成後,非經主管機關檢查其興建工程及試運轉合格,並發給運轉執照,不得正式運轉。核子原料、核子燃料生產或貯存設施運轉執照核發前,主管機關應驗證該設施已取得國內、外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
- 行政放射性物料管理法 第10條 核子原料、核子燃料生產或貯存設施經營者,應依主管機關規定,定期提出下列報告及紀錄,主管機關並得隨時派員檢查之:一、有關運轉、輻射防護、環境輻射監測、異常或緊急事件報告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報告。二、核子原料或核子燃料生產…
- 行政放射性物料管理法 第11條 核子原料或核子燃料生產設施,應由合格運轉人員負責操作。前項運轉人員之資格,由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放射性物料管理法 第12條 核子原料、核子燃料生產或貯存設施於興建或運轉期間,其設計修改或設備變更,涉及下列重要安全事項時,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為之:一、運轉技術規範之修改。二、安全分析報告中未涵蓋之新增安全問題。三、安全有關設備之變更,且須修改…
- 行政放射性物料管理法 第13條 核子原料、核子燃料生產或貯存設施於興建或運轉期間,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檢查,並要求經營者檢送有關資料;其不合規定或有危害公眾健康、安全或環境生態之虞者,應令其限期改善或採行其他必要措施。未於期限內改善或情節重大者,主管機關…
- 行政放射性物料管理法 第14條 核子原料、核子燃料生產或貯存設施永久停止運轉,其經營者應擬訂除役計畫,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實施期間,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檢查;除役完成後,經營者應報請主管機關檢查。前項設施之停止運轉,未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准,持續達一年以…
- 行政放射性物料管理法 第15條 核子原料或核子燃料之持有、使用、輸入、輸出、過境、轉口、運送、貯存、廢棄、轉讓、租借或設定質權,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為之。前項之運作,應製作完整之料帳紀錄,妥善保存,定期報送主管機關備查。第一項之運作過程中,主管機關得…
- 行政放射性物料管理法 第16條 本章之規定,於一定重量或活度以下之核子原料、核子燃料或其生產或貯存設施,不適用之。前項一定重量或活度之限值,由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放射性物料管理法 第45條 依本法處以罰鍰之案件,並得沒入核子原料、核子燃料或放射性廢棄物。違反本法經沒收或沒入之物,由主管機關處理或監管者,所需費用,由受處罰人或物之所有人負擔。前項費用,經主管機關限期繳納,屆期未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 行政放射性物料管理法 第48條 本法施行前,已取得主管機關同意設置之核子原料、核子燃料生產或貯存設施及放射性廢棄物處理或貯存設施,視為已取得運轉執照,得繼續運轉至原核准有效期限屆滿為止。本法施行前,已負責操作核子原料或核子燃料生產設施及放射性廢棄物處理…
- 行政放射性物料管理法 第49條 …最終處置問題。本法公布施行後,以教學、研究、醫療為目的之新建核子原料、核子燃料生產或貯存設施,得以前項規劃籌建之最終處置設施暫代第九條第二項之規定。本法公布施行後,處理、運送、貯存因教學、研究、醫療、農業或核能發電以外工…
- 行政核子原料核子燃料生產貯存設施建造執照申請審核辦法 第2條 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申請核子原料、核子燃料生產或貯存設施建造執照者(以下簡稱申請者),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申請或持有核子反應器設施建廠或運轉執照者。二、政府依法設立之機關(構)或學校。三、依公司法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其…
- 行政核子原料核子燃料生產貯存設施建造執照申請審核辦法 第3條 …檢附安全分析報告及財務保證說明,送主管機關審查並繳交審查費。核子原料、核子燃料生產或貯存設施興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申請者應於主管機關作成審查結論前,檢送環境保護主管機關認可之環境影響評估相關資料。
- 行政核子原料核子燃料生產貯存設施建造執照申請審核辦法 第9條 …第三條第一項所定書件後,應於下列期限作成審查結論公告之:一、核子原料貯存設施:六個月。二、核子燃料貯存設施:十個月三、核子原料生產設施:一年。四、核子燃料生產設施:一年六個月。
- 行政核子原料核子燃料生產貯存設施建造執照申請審核辦法 第13條 核子原料、核子燃料生產或貯存設施之輻射防護設計,應確保其對設施外一般人所造成之個人年有效劑量,不得超過○.二五毫西弗,並應符合合理抑低原則。核子反應器設施內之核子原料、核子燃料生產或貯存設施,其輻射防護設計,應符合核子反…
- 行政游離輻射防護法 第37條 本章有關放射性物質之規定,於核子原料、核子燃料或放射性廢棄物不適用之。
- 行政核能安全委員會處務規程 第10條 …設施之安全管制。五、放射性廢棄物集中貯存設施之安全管制。六、核子原料、燃料及其設施之安全管制。七、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設施運轉人員證照之核發及管理。八、放射性物料與其設施安全之相關研究及管制技術發展。九、其他有關核物料管制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