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驗機關」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0 部 條文 88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第 3 / 3 頁
  1. 行政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 第27條 …於收受前條通知後,再次申請查驗之產品,經檢驗仍不符合規定者,查驗機關得針對同一報驗義務人輸入同產地、同貨品分類號列之產品,暫停受理查驗。輸出國(地區)政府未於前條之期限內提供書面資料,或於收受前條通知後,再次申請查驗之產…
  2. 行政輸入化粧品邊境查驗辦法 第2條 …驗:指於實驗室進行感官、物理、化學或生物性之檢查及化驗。三、查驗機關:指辦理輸入化粧品查驗之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任、委託之機關(構)、法人或團體。四、報驗義務人:指輸入化粧品業者。
  3. 行政輸入化粧品邊境查驗辦法 第3條 …五日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輸入港埠所在地之查驗機關申請查驗:一、進口報單影本。二、其他經查驗機關指定之文件。前項申請,得以電子方式為之。第一項申請由代理人為之者,應檢具委託書及代理人身分或公司、商號證明…
  4. 行政輸入化粧品邊境查驗辦法 第6條 查驗機關對輸入之化粧品實施查驗,除審核第三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之應備文件、資料外,並得依下列方式擇一或合併為之:一、現場查核:於產品堆置地點執行品目核對,並檢查包裝外觀、標示及其他相關項目。二、抽批檢驗:以百分之二至百分…
  5. 行政輸入化粧品邊境查驗辦法 第7條 查驗機關辦理查驗所需樣品,應以無償方式取得,其數量以足供查驗之用為限;抽取樣品後,應交付憑據予報驗義務人。報驗義務人對於前項取樣,不得指定樣品。
  6. 行政輸入化粧品邊境查驗辦法 第10條 查驗機關對於在貨櫃場取樣困難、檢驗所需時間超過五日、產品容易變質或穩定性不足之化粧品,得於報驗義務人書立切結書表明負保管責任後,簽發輸入化粧品先行放行通知書,供其辦理通關。前項先行放行化粧品,報驗義務人切結之存置地點與實…
  7. 行政輸入化粧品邊境查驗辦法 第11條 輸入化粧品經查驗符合規定者,查驗機關應核發輸入許可予報驗義務人;報驗義務人亦得向查驗機關申請核發書面之許可。報驗義務人應自收受許可之次日起十五日內,憑取樣憑單領取餘存樣品;屆期未經領取或樣品之性質不適合久存者,得由查驗機…
  8. 行政輸入化粧品邊境查驗辦法 第12條 輸入化粧品查驗不符合規定者,查驗機關應核發輸入不符合通知書予報驗義務人。報驗義務人於收受前項通知書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得向查驗機關申請複驗,並以一次為限;複驗時,由查驗機關就原抽取餘存樣品為之。查驗不符合規定之輸入化粧品,…
  9. 行政輸入化粧品邊境查驗辦法 第13條 輸入化粧品查驗不符合規定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查驗機關應依抽查或檢驗結果,為下列處置:一、違反本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者,報驗義務人得向查驗機關申請限期改正,經查驗機關審查同意,得輸入該產品後,再行改正。二、未依前款規定申請…
  10. 行政輸入化粧品邊境查驗辦法 第14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查驗機關得通知報驗義務人限期提出不符合規定之發生原因、改善計畫及其預防措施之文件、資料,報查驗機關審核;於審核通過前,不受理同一化粧品登錄號碼或許可證字號化粧品再次查驗之申請:一、同一報驗義務人之同一化…
  11. 行政輸入化粧品邊境查驗辦法 第15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查驗機關得暫停受理該產品同製造廠、同產地或同輸出國產品查驗申請:一、前條通知所定期限內,屆期未提出文件、資料。二、前條文件、資料經審核不符合規定。
  12. 行政輸入化粧品邊境查驗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16條 …申請邊境抽查及抽樣檢驗應繳納之費用,其項目如下:一、審查費:查驗機關就查驗申請予以審查之費用。二、臨場費:查驗人員至現場抽取樣品、核對品目、檢查包裝、標示及其他相關項目檢查措施之費用。三、延長作業費:報驗義務人或代理人申…
  13. 行政輸入藥物邊境抽查檢驗辦法 第2條 …、檢驗:指於實驗室內進行感官、化學、生物或物理性之檢驗。三、查驗機關:指辦理輸入藥物查驗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或其委任(託)之機關(構)。四、報驗義務人:指輸入藥物之業者。
  14. 行政輸入藥物邊境抽查檢驗辦法 第3條 輸入經公告應施查驗之藥品,應由報驗義務人檢具下列文件,向查驗機關申請查驗:一、查驗申請書。二、藥品許可證影本或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進口同意書。三、進口報單影本。四、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文件。前項申請,得以電子方…
  15. 行政輸入藥物邊境抽查檢驗辦法 第4條 查驗機關對輸入之藥品實施查驗,除審核前條規定應檢具之文件外,並得就下列方式擇一或合併為之:一、逐批檢驗:對各批次輸入藥品均予檢驗。二、抽批檢驗:按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五十之抽查率為之。三、現場查核:於產品之堆置地點執行品目核…
  16. 行政輸入藥物邊境抽查檢驗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4-1條 …進行檢驗者,應即封存,並不得擅自開封。(三)前目封存之藥品,查驗機關得於報驗義務人依第十八條規定立切結書,並檢附存置地點符合藥物優良製造準則或經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備查之證明文件後,簽發輸入藥物先行放行通知書,供…
  17. 行政輸入藥物邊境抽查檢驗辦法 第7條 輸入經公告應施查驗之中藥材,應由報驗義務人檢具下列文件,向查驗機關申請查驗:一、查驗申請書。二、中藥商許可執照影本。三、進口報單影本。四、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認可之檢驗實驗室,或符合藥物優良製造準則之藥廠,或出口國主管機…
  18. 行政輸入藥物邊境抽查檢驗辦法 第8條 查驗機關對輸入之中藥材實施查驗,除審核前條規定應檢具之文件外,並得就下列方式擇一或合併為之:一、逐批檢驗:對各批次輸入之中藥材均予檢驗。二、抽批檢驗:按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五十之抽查率為之。三、現場查核:於產品之堆置地點執行…
  19. 行政輸入藥物邊境抽查檢驗辦法 第9條 查驗機關對輸入之中藥材實施現場查核,發現有未依第六條規定標示之情形者,得通知報驗義務人限期補正後,再行複查。
  20. 行政輸入藥物邊境抽查檢驗辦法 第10條 …輸入經公告應施查驗之醫療器材,應由報驗義務人檢具下列文件,向查驗機關申請查驗:一、查驗申請書。二、醫療器材許可證影本。三、進口報單影本。四、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文件。前項申請,得以電子方式為之。第一項之醫療器材有…
  21. 行政輸入藥物邊境抽查檢驗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11條 查驗機關對輸入之醫療器材實施查驗,除審核前條規定應檢具之文件外,並得就下列方式擇一或合併為之:一、逐批檢驗:對各批次輸入醫療器材均予檢驗。二、抽批檢驗:按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五十之抽查率為之。三、現場查核:於產品之堆置地點執…
  22. 行政輸入藥物邊境抽查檢驗辦法 第14條 報驗義務人應於藥物輸入前十五日內,向輸入港埠所在地之查驗機關申請查驗。前項申請查驗係由代理人為之者,應加具代理人證明文件,並檢具委託書表向查驗機關報備。
  23. 行政輸入藥物邊境抽查檢驗辦法 第15條 查驗機關辦理查驗所需樣品,得以無償方式取得,但其數量應以足供檢驗所必需者為限。於抽取樣品後,並應開具取樣憑單予報驗義務人。
  24. 行政輸入藥物邊境抽查檢驗辦法 第16條 查驗之取樣,應於港埠實施。但於港埠取樣有困難者,查驗機關得指定其他取樣地點。報驗義務人對於前項取樣,不得指定樣品。
  25. 行政輸入藥物邊境抽查檢驗辦法 第18條 查驗機關對於在貨櫃場取樣困難、檢驗時間超過五日、產品容易腐敗、變質或其安全功效穩定性不足之藥物,得於報驗義務人書立切結書表明負保管責任後,簽發輸入藥物先行放行通知書,供其辦理先行通關。前項先行放行藥物,報驗義務人切結之存…
  26. 行政輸入藥物邊境抽查檢驗辦法 第19條 輸入藥物經查驗合格者,查驗機關應核發輸入許可通知予報驗義務人;報驗義務人亦得向查驗機關申請核發書面之許可通知書。報驗義務人應自收受許可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內,憑取樣憑單領取餘存樣品。逾期未經領取或樣品之性質不適合久存者,得…
  27. 行政輸入藥物邊境抽查檢驗辦法 第20條 輸入藥物查驗不合格者,查驗機關應核發輸入不合格之通知予報驗義務人。報驗義務人於收受前項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得向查驗機關申請複驗,但以一次為限,複驗時由查驗機關就原抽取餘存樣品為之。如係醫療器材其餘存之樣品不足供複驗者,…
  28. 行政輸入藥物邊境抽查檢驗辦法 第21條 …義務人辦理退運或銷毀之。前項不合格之藥物,如經具結先行放行,查驗機關應命報驗義務人回收之,並依前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