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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 7 頁- 考試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 第13條 本法第十二條第三款所定移撥政務人員與政府共同撥繳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之年資,以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依原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規定參加退撫基金之年資為限。
- 考試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撥補繳費用辦法(1070629訂定) 第8條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一日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施行前已任政務人員而於該條例施行後退職或在職亡故,且具有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軍、公、教人員之年資者;其九十三年一月一日以後未曾領取退職酬勞金、離職退費之政務人員年資,由本…
- 考試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撥補繳費用辦法(991230訂定) 第8條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一日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施行前已任政務人員,於該條例施行後退職或在職亡故,具有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軍、公、教人員年資,其九十三年一月一日以後未曾領取退職金或離職退費之政務人員年資,由本人或其遺族,…
- 考試公教人員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 第8條 政務人員辦理退職者,其補償金之發給,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 考試公職人員年資併社團專職人員年資計發退離給與處理條例 第5條 …分令領受人或其經採認之社團專職年資所屬社團返還之:一、於退職政務人員,由領受人及其經採認之社團專職年資所屬社團連帶返還。二、於政務人員以外之退休(職、伍)公職人員,由其經採認之社團專職年資所屬社團返還。前項規定返還溢領退…
- 考試支領月退休給與之公務人員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改領停領及恢復退休給與處理辦法 第7條 依原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及政務官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辦理退職並支(兼)領月退職酬勞金之退職政務人員,擬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依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改領一次退職酬勞金或符合同條第三項規定停止、恢復月退職酬勞金權…
- 考試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 第1條 政務人員之退職、撫卹,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前項所稱退職,指政務人員經免職或任期屆滿未續任,且未接續派任政務人員職務。
- 考試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 第2條 …員。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三十日修正之條文公布施行後任政務人員者,分為下列二類:一、第一類:由現職軍、公、教人員、其他公職人員或公營事業人員轉任政務人員,未依轉任前原任職務適(準)用之退休(職、伍)法令請領退休(職…
- 考試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 第3條 第一類政務人員或其遺族除本條例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休(職、伍)、資遣或撫卹事宜:一、以政務人員轉任前原任職務最後在職等級(階)或工資,繼續參加原任職務適(準)用之退休(職、伍)、資遣及撫卹制度,不受原…
- 考試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 第4條 第二類政務人員應依本條例規定,參加離職儲金。
- 考試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 第5條 第二類政務人員之離職儲金,由服務機關依其在職時俸給總額百分之十二之費率,按月撥繳百分之六十五,作為公提儲金;政務人員繳付百分之三十五,作為自提儲金,由服務機關在銀行或郵局開立專戶儲存孳息,並按人分戶列帳管理,於政務人員退…
- 考試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 第6條 第二類政務人員於退職或死亡時,由政務人員或其遺族向服務機關申請發給離職儲金本息。經依規定申請並領取給與後,不得申請繳還。前項政務人員之公提儲金費用、因公傷病退職者及因公死亡者所應加發之給與,由服務機關編列預算支付。
- 考試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 第7條 第二類政務人員或其遺族請領離職儲金本息之權利,自政務人員退職或在職死亡之日起,經過十年不行使而消滅。第二類政務人員退職時未請領之離職儲金本息,於請領時效屆滿前死亡者,得由其遺族於政務人員死亡之日起十年內請領。第二類政務人…
- 考試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 第8條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三十日修正之條文公布施行前已任政務人員且於修正施行後繼續任職者,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職(休、伍)或撫卹事項:一、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三十日修正之條文公布施行前之政務人員年資,仍依本條例修正…
- 考試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 第9條 第二類政務人員具有軍、公、教人員、其他公職人員或公營事業人員服務年資,且於轉任政務人員前之最後職務卸職時,已符合原適(準)用退休(職、伍)法令之條件而未請領退離給與者,至遲得於政務人員退職日起十年內,將其所具軍、公、教人…
- 考試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 第10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任政務人員而於本條例施行後退職或在職死亡者,其所具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之年資,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應領之退職酬勞金、支給機關及相關事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適用原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及其…
- 考試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 第11條 政務人員或其遺族依本條例請領離職儲金本息、一次給與或依原政務官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與原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請領退職酬勞金、遺屬年金或遺屬一次金之權利,不得作為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之標的。但政務人員之離職儲金本息、…
- 考試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 第12條 第二類政務人員因公傷病致不堪勝任職務而退職者,除依本條例給與離職儲金本息外,並按最後在職時之俸給標準,加發五個月之俸給總額。前項所稱因公傷病,指政務人員之傷病確與下列情形之一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者:一、於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
- 考試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 第13條 請領公提儲金本息或退職酬勞金之政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暫停請領之權利,至其死亡或原因消滅且無喪失請領權利情形時回復: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涉嫌內亂罪或外患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一)所涉犯罪尚未判決確定。(二)所涉犯…
- 考試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 第14條 支領或兼領月退職酬勞金之政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領受月退職酬勞金之權利,至原因消滅時恢復之:一、卸任總統、副總統領有禮遇金期間。二、褫奪公權,尚未復權。三、因案被通緝期間。四、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領受遺屬年金之遺族…
- 考試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 第15條 支領或兼領月退職酬勞金之政務人員再任有給職務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領受月退職酬勞金權利,至原因消滅時恢復之:一、再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俸(薪)給、待遇或公費(以下簡稱薪酬)之機關(構)、學校或團體之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
- 考試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 第16條 支領或兼領月退職酬勞金之政務人員退職後再任下列職務每月所領薪酬,不適用前條所定不得超過法定基本工資之規定:一、受聘(僱)執行政府因應緊急或危難事故之救災或救難職務。二、受聘(僱)擔任山地、離島或其他偏遠地區之公立醫療機關…
- 考試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 第17條 第二類政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請領公提儲金本息之權利: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二、因案免除職務或撤職。三、不遵命回國。四、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五、褫奪公權終身。六、犯貪污治罪條例、刑法瀆…
- 考試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 第18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退職之政務人員支領或兼領月退職酬勞金者,除本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另有規定外,仍適用原政務官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或原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及其有關法令之規定。退職政務人員支領或兼領之月退職酬勞金或遺族支領之遺屬…
- 考試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 第19條 支領退職酬勞金之政務人員於本條修正施行後之每月退職所得,不得超過最後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俸加一倍或月俸加一倍之一定比率(以下簡稱退職所得替代率)。前項所稱每月退職所得,依政務人員支領退職酬勞金之種類,分別規定如下:一…
- 考試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 第20條 本條修正施行前經審定得辦理優惠存款之已退職政務人員,自本條修正施行後,辦理一次退職酬勞金或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優惠存款之金額,仍按本條修正施行前原儲存之金額辦理。本條修正施行後退職政務人員,比照公務人員辦理優惠存款規定計算得…
- 考試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 第21條 支領退職酬勞金之政務人員每月退職所得,依前條規定調降優惠存款利息後,仍超出附表一或附表二所定各年度退職所得替代率上限者,應依下列順序扣減每月退職所得,至不超過依退職所得替代率計算之金額止:一、每月所領公保一次養老給付或一…
- 考試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 第22條 退職政務人員退職所得依前三條規定扣減後,各級政府每年所節省之退撫經費支出,應全數挹注退撫基金,不得挪作他用。前項挹注退撫基金之金額,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於退職政務人員每月退職所得調降後之次年三月一日前確定,再由基金管理機關…
- 考試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 第23條 …行之日起一年後退職且依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請領退職酬勞金之政務人員,不適用原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第十七條第五項或第六項規定請領補償金。本條修正施行前或本條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已退職並依原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
- 考試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 第24條 支領或兼領月退職酬勞金之政務人員亡故,其遺族遺屬年金或遺屬一次金之請領,除本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另有規定外,仍適用原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及其有關法令之撫慰金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