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標者」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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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第39條 得標者未依第三十六條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一款規定辦理者,其得標失其效力。得標者或經營者未依第三十六條第三項第二款規定辦理者,由主管機關通知保證銀行履行其支付擔保責任,如仍未獲繳納者,由主管機關廢止其籌設同意、系統架設許可、特…
  2. 行政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第40條 得標者依第三十六條規定向主管機關一次繳清得標金或繳納得標金頭期款及得標金餘額及其利息之支付擔保後,應檢具事業計畫書及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籌設同意書。但已為經營者之得標者無須申請核發籌設同意書,應向主管機關申…
  3. 行政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第41條 得標者取得籌設同意書後,應辦理公司變更登記以符合本規則之規定。得標者依前項規定完成公司變更登記時,其實收資本額應符合第四條第五項及第六項之規定。
  4. 行政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第42條 得標者應於取得籌設同意書及完成公司變更登記後,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頻率指配:一、籌設同意書影本。二、公司變更登記文件影本。三、頻率指配申請表。前項已為經營者之得標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頻率指配:一、事…
  5. 行政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第43條 得標者應於取得籌設同意書及完成公司變更登記後,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系統架設許可:一、頻率指配核准函及系統架設許可申請書。二、公司變更登記文件影本。三、與通訊監察執行機關協商確定建置通訊監察系統或設備之證明文件。四…
  6. 行政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第44條 得標者為行動電話或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經營者,其得標頻率或依第八十一條規定取得之頻率,為其行動電話或無線寬頻接取業務原使用之頻率者,於利用該頻率申請核發本業務特許執照時,應同時繳回同頻段行動電話或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特許執照。
  7. 行政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第45條 得標者或經營者得申請將其自身或其他行動通信網路業務經營者之系統設備,移用為其行動寬頻系統之一部。前項移用涉及行動通信網路業務經營者終止營業、讓與營業或財產者,應依本法第十五條規定辦理。得標者或經營者擬依第一項規定移用者,…
  8. 行政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第46條 得標者或經營者申請基地臺之架設許可及電臺執照等事項,應依本法第四十六條及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辦理。
  9. 行政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第47條 得標者於完成第五代行動通信基地臺設置數量達二百五十臺以上時,始得向主管機關申請系統技術審驗,經審驗合格後,發給系統技術審驗合格證明。前項得標者應於籌設許可同意書有效期間屆期前三個月完成系統建設及向主管機關完成系統技術審驗…
  10. 行政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第48條 得標者取得系統架設許可後,應按其許可之系統建設;其系統與其他系統間之銜接電路,應向固定通信業務或衛星固定通信業務經營者租用。但銜接電路在同一棟建築物時,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得標者或經營者之行動寬頻系統內之銜接機線…
  11. 行政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第49條 得標者申請核發歷次開放之特許執照時,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經主管機關核定後發給特許執照:一、特許執照申請書。二、籌設同意書影本。三、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四、系統技術審驗合格之證明文件。五、依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
  12. 行政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第52條 …各款及第三項情事之一者,由主管機關廢止其籌設同意及該次特許。得標者或經營者違反相關法令規定,經主管機關廢止其籌設同意或特許者,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其已繳納之得標金及利息不予發還。
  13. 行政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第54條 得標者或經營者使用電信號碼應依本法第二十條之一及電信號碼管理辦法辦理。
  14. 行政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第57-1條 依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申請之單一區塊頻段得標者或經營者,於未提出護衛頻帶之干擾解決方案前,其所使用之頻率,以主管機關指配之頻率為限。單一區塊得標者或經營者於依第四十二條第一項或第二項向主管機關申請指配護衛頻帶之頻率時,應檢…
  15. 行政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第57-2條 標得第七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二目規定頻段及頻率之得標者或經營者,應依本法第四十六條及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規定,與3610MHz~4200MHz頻段之既設電臺和諧共用。各釋出區塊間之相互干擾問題,由得標者自行…
  16. 行政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第81條 得標者雙方或多方於依第三十六條規定向主管機關一次繳清得標金,或繳納得標金頭期款,並提供得標金餘額及其利息之支付擔保後,始得於六個月內協議,將其標得之頻率繳回,並依本法第四十八條申請指配或重新指配同頻段同頻寬之頻率。前項申…
  17. 行政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第82條 …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而仍不完備者,不予受理。第一項繳回頻率之得標者,應於主管機關核准之日起三個月內,繳清其繳回頻率之得標標的得標金,核准始生效力。為第一項及第二項申請之經營者,有變更系統建設計畫之必要時,得一併依第四十三…
  18. 行政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第85條 …定收費標準向主管機關繳納審查費、認證費、審驗費及證照費。歷次得標者應自主管機關公告得標者名單當年度起算之第三年一月一日起依無線電頻率使用費收費標準向主管機關繳納無線電頻率使用費。得標標的頻率於主管機關公告得標者名單當年度…
  19. 行政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第87條 本規則所定申請人、競價者、得標者或經營者應遵守之期間(限),除另有得展延之規定者外,均為不變期間。
  20. 行政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 第7條 …合格後,成為合格競價者(以下簡稱競價者),得依規定參加競價,得標者依規定繳交履行保證金及最低特許費預收保證金後,由本會發給籌設許可。申請經營本業務之特許案件達二件以上者,應辦理第一階段之審查作業;經第一階段審查合格達二件…
  21. 行政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 第12條 本會對所有競價標的同時開標,並決定得標者。依第十條第四項規定,優先提供適格申請人之執照先行進行競價及決標程序,優先競價程序所決暫時得標者不得再參與其餘執照之競價。得標決定方式如下:一、每一競價標的報價最高者,為該競價標的…
  22. 行政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 第14條 …競價之第一回合競價方式,依第十二條得標決定方式所得各執照暫時得標者,即為第一回合之暫時得標者。競價者第一回合未報價或報價均為無效報價者,喪失競價資格。競價程序至多進行十回合。競價程序進行完十回合或雖未至十回合但已無有資格…
  23. 行政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 第28條 …程序結束時,各競價標的之得標乘數比值,以當時該競價標的之暫時得標者之報價為準。競價程序結束後,由本會公告各競價標的得標者名單及得標乘數比值。
  24. 行政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 第29條 …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押標金無息發還:一、參加競價而未得標者,於本會公告得標者名單之次日起七日內,無息發還。二、參加競價得標者,於依規定繳交履行保證金後,無息發還。但得標者得以其繳納之押標金全數無息轉換為履行保證金…
  25. 行政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 第31條 得標者於本會得標通知到達之翌日起三十日內向本會繳交履行保證金及最低特許費預收保證金後,由本會核發籌設許可;未依規定繳交者,喪失得標資格。
  26. 行政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 第32條 …證金之日起至籌設許可有效期間加六年特許執照有效期間屆滿時止。得標者申請展延籌設許可有效期間時,應一併辦理前項履約保證期間之展延。
  27. 行政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 第33條 得標者所繳履行保證金,依下列規定分三階段發還:一、於籌設期間系統架設許可有效期間內,完成其基地臺之電波涵蓋範圍達營業區域之人口數百分之十,並接裝電信機線設備竣工時,經本會審驗合格及依規定取得特許執照後,得申請退還履行保證…
  28. 行政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 第34條 籌設許可有效期間為一年六個月;得標者未能於有效期間內完成籌設並依法取得特許執照者,應於期間屆滿前三個月起一個月內敘明理由向本會申請展期,展期最長不得逾一年,並以一次為限。前項逾期者,本會得廢止其籌設許可、系統架設許可及所…
  29. 行政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 第35條 得標者取得籌設許可後,應於三個月內完成必要之公司變更登記,並於變更公司登記後三個月完成發行股票;其未能於期間內依法完成登記或發行股票者,應於期間屆滿前敘明理由向本會申請展期,展期最長不得各逾三個月,並以一次為限。前項逾期…
  30. 行政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 第36條 得標者應於取得籌設許可及完成公司變更登記後,檢具下列文件,向本會申請籌設期間系統架設許可及核配頻率:一、系統架設許可及頻率核配申請書。二、公司變更登記文件影本。三、與通訊監察執行機關協商確定建置通訊監察系統或設備之證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