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標者」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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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祭祀公業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 第14條 …繳清價款或依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規定申辦貸款,繳納標價;得標者之保證金逕以抵充價款。得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不接受決標,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除得不予發還保證金外,並通知次得標人於接到通知三十日內,按最高標價及…
  2. 行政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3條 …供行動業務行動臺間或行動臺與非行動業務使用者通信之設備。七、得標者:依第四款業務所定各該管理規則相關規定認定之。八、經營者:指經主管機關特許並發給執照之行動業務者。九、使用者:指向經營者註冊登記,使用行動通信服務之用戶。…
  3. 行政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4條 得標者或經營者非經取得電臺架設許可,不得設置基地臺,非經審驗合格發給電臺執照,不得使用。但為配合重大公共工程之建設,檢具重大公共工程或建物主管機關(構)書面同意函,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准後,於取得架設許可前,得先行設置。得標…
  4. 行政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5條 得標者或經營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基地臺架設許可:一、電臺設置申請表及相關規格資料。二、電臺架設切結書。前項基地臺其發射之頻率為3300MHz至3570MHz頻段者,應至主管機關之「電臺監理資訊系統」進行評估,…
  5. 行政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5-1條 得標者或經營者得使用電信桿、號誌桿、路燈桿、標誌桿、電話亭、候車亭、高架橋、橋樑、橋墩、天橋、陸橋、地下道、隧道、公園、土地及其他公有設施及建物等,設置基地臺。前項基地臺設置於公有土地、設施或建物者,應經管理機關(構)同…
  6. 行政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6條 基地臺架設許可有效期間為一年,得標者或經營者未能於期限內完成架設者,應於期間屆滿前二個月起之一個月內敘明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展期。展期最長不得逾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基地臺架設期間,除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短期測試或主管機關…
  7. 行政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7條 得標者或經營者完成基地臺架設後,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基地臺審驗,經審驗合格後,由主管機關核發電臺執照:一、電臺執照申請文件。二、自評報告。三、屬微型基地臺者,併附相同廠牌型號之微型基地臺設置數量及地點清單。單一…
  8. 行政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8條 …執照。前項電臺執照所載微型基地臺之設備款式或發射地點異動時,得標者或經營者應於異動日起一個月內,申請註銷登載異動之微型基地臺。前項電臺執照所載微型基地臺全部註銷者,該電臺執照失其效力。重新設置第四項異動之微型基地臺須再申…
  9. 行政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10條 得標者或經營者未變更基地臺設置地址,且未變更基地臺提供行動通信服務所採用之技術標準,有下列情形者,應於變更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變更相關登載事項;其屬已取得電臺執照者,應於一個月內完成變更,並報請主管機關換發電臺執照:一、…
  10. 行政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15條 得標者或經營者之基地臺射頻設備,應經主管機關型式認證合格,始得申請設置。
  11. 行政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15-1條 得標者或經營者應設置供語音使用之基地臺備用電源,其容量應符合下列規定:一、空地型鐵塔式基地臺之備用電源容量須達四小時以上。但其設置因技術、空間或其他因素之限制,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二、偏遠地區設置於建築物上之基地…
  12. 行政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16條 得標者或經營者設置之基地臺設備,主管機關得辦理定期或不定期審驗。
  13. 行政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18條 為避免或改善得標者或經營者間無線電頻率等各種干擾,各不同得標者或經營者須自行協調基地臺之設置地點及頻道安排,或運用其他有效技術至改善為止;其未能取得協議者,得報請主管機關處理。得標者或經營者使用之無線電頻率,如遭受其他經…
  14. 行政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20條 得標者或經營者應依主管機關命令,按其經營之行動業務,成立行動通信建設協商小組,協商基地臺共構、共站或預留天線通信埠等事項。
  15. 行政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21條 得標者或經營者如以共站或共構方式設置天線,應注意天線排列方式,融入景觀。基地臺天線設置之避雷針,以共用為原則。基地臺之防護天線格柵或其他類似防護設施,屬基地臺之附屬電信設施。
  16. 行政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22條 得標者或經營者申請設置基地臺,應按申請審驗及證照等作業,依主管機關所定收費標準,繳納審驗費及證照費。
  17. 行政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第6條 …合格後,成為合格競價者(以下簡稱競價者),得依規定參加競價,得標者經依第三十六條規定向主管機關一次繳清得標金或繳納得標金頭期款及得標金餘額及其利息之支付擔保後,依規定申請特許執照。競價者所提報事業計畫構想書或得標者、經營…
  18. 行政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第18條 …z。(二)28000MHz頻段之上限為800MHz。本業務之得標者或經營者,其申請核配總頻寬不得逾行動寬頻業務總頻寬之三分之一;1GHz以下總頻寬不逾行動寬頻業務1GHz以下頻段總頻寬之三分之一。但經營者依補充競價回合標…
  19. 行政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第21-1條 …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三項情事時,續進行補充競價回合,決定數量競價得標者及其得標頻寬。數量競價程序結束後,再進行位置競價。
  20. 行政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第25-1條 …配之暫時得標頻寬累計達競價頻寬止。獲分配暫時得標頻寬者為暫時得標者,其承諾單價為暫時得標單價。
  21. 行政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第31條 …之資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暫時棄權:一、每一回合之非暫時得標者未於該回合提出。二、經認定於回合中之提出需求頻寬無效。競價者於數量競價中,擬放棄繼續提出時,應於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時間內,利用電子報價系統向主管機關表示…
  22. 行政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第31-1條 …求頻寬,主要競價回合結束。主要競價回合結束後,各頻段數量競價得標者之主要競價回合得標頻寬及得標單價為其主要競價回合最後一回合各頻段之暫時得標頻寬及暫時得標單價。主要競價回合結束後,任一頻段主要競價回合最後一回合之暫時得標…
  23. 行政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第31-3條 …求頻寬,補充競價回合結束。補充競價回合結束後,各頻段數量競價得標者之補充競價回合得標頻寬及得標單價為其補充競價回合最後一回合各頻段之暫時得標頻寬及暫時得標單價。
  24. 行政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第33條 …競價回合結束時,數量競價結束。數量競價結束後,各頻段數量競價得標者之得標頻寬及得標單價為其主要競價回合及補充競價回合之得標頻寬及得標單價。數量競價結束後,數量競價得標者之得標總價為其主要競價回合及補充競價回合各頻段之得標…
  25. 行政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第33-1條 …之三規定辦理;未能決定時,依第三十三條之四方式辦理。數量競價得標者間於數量競價結束之日起至位置競價開始前,得協議各頻段之得標頻率位置;其協議之頻率位置不受前條第五項第一款原則之限制。
  26. 行政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第33-2條 …位置競價於第三十三條第四項公告日期上午時段開始辦理。數量競價得標者應於位置競價開始時,提出頻率位置意向書。頻率位置意向書經提出後,不得撤回或修正。數量競價得標者得指派至多三人為其授權代理人,參與位置競價,並應出具授權委任…
  27. 行政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第33-3條 主管機關依下列順序決定各頻段數量競價得標者之得標頻率位置:一、所有數量競價得標者均提具頻率位置意向書,頻率位置均未包含第三十三條第四項第三款公告排列組合選項內未有得標者之頻率位置,且均無重疊時,依頻率位置意向書決定得標頻…
  28. 行政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第33-4條 …應即於位置競價日下午時段辦理一回合報價。一回合報價由數量競價得標者依第三十三條第四項第三款排列組合選項,對其各可能頻率位置提出報價。前項之報價金額,以新臺幣一百萬元為單位,採一回合報價方式決定之。報價單經提出後,不得撤回…
  29. 行政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第33-5條 主管機關依前二條規定決定各得標者得標標的之頻率位置後,競價作業結束,並由主管機關公告各得標者名單、得標標的及其得標金。前項得標金為依第三十三條第四項第一款公告之得標總價與前條位置競價得標金之總和。競價作業結束後,主管機關…
  30. 行政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第34條 …一者,發還其所繳押標金:一、參加競價而未得標,於主管機關公告得標者名單之日起七日內,無息發還。二、參加競價而得標,於依規定繳納得標金金額或頭期款後,無息發還。但得標者得以其繳納之押標金全數無息轉換為得標金頭期款之一部。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