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發還其所繳押標金:
一、參加競價而未得標,於主管機關公告得標者名單之日起七日內,無息發還。
二、參加競價而得標,於依規定繳納得標金金額或頭期款後,無息發還。
但得標者得以其繳納之押標金全數無息轉換為得標金頭期款之一部。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押標金不予發還,已發還者,並予追繳:
一、得標後未依規定一次繳清得標金或繳納得標金頭期款及得標金餘額及其利息之支付擔保。
二、於數量競價第一回合未報價或為無效報價。
三、經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之二第一項或第二項廢止競價資格。
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33-1條各頻段得標頻率位置之決定,依第三十三條之三規定辦理;未能決定時,依第三十三條之四方式辦理。數量競價得標者間於數量競價結束…
- 第33-2條位置競價於第三十三條第四項公告日期上午時段開始辦理。數量競價得標者應於位置競價開始時,提出頻率位置意向書。頻率位置意向書…
- 第33-3條主管機關依下列順序決定各頻段數量競價得標者之得標頻率位置:一、所有數量競價得標者均提具頻率位置意向書,頻率位置均未包含第…
- 第33-4條各頻段未能依前條規定決定得標頻率位置時,主管機關應即於位置競價日下午時段辦理一回合報價。一回合報價由數量競價得標者依第三…
- 第33-5條主管機關依前二條規定決定各得標者得標標的之頻率位置後,競價作業結束,並由主管機關公告各得標者名單、得標標的及其得標金。前…
- 第35條對申請經營本業務之案件為下列之處分時,不予受處分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一、依第十條第四項規定審查費及其利息不予發還者。二、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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