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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4-2條 …間、梯廳、昇降機道、排煙室、坡道及最低層之下部空間,得不計入容積總樓地板面積,其下部空間並得不計入建築物之層數及高度。基地地面設置通達最低層之戶外樓梯及戶外坡道,得不計入建築面積及容積總樓地板面積。
  2.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本條文有附件第24條 未實施容積管制地區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三十六公尺及十二層樓。但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基地面積在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上,平均深度在三十公尺以上,且基地面前道路之寬度在三十公尺以上,臨接該道路之長度在三十公尺以上。二…
  3.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59條 …用途部分。(二)第二類所列停車空間之數量為最低設置標準,實施容積管制地區起造人得依實際需要增設至每一居住單元一輛。(三)同一幢建築物內供二類以上用途使用者,其設置標準分別依表列規定計算附設之,唯其免設部分應擇一適用。其中…
  4.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本條文有附件第60條 …分別設置且供單向通行者,其進口及出口得為單車道寬度。七、實施容積管制地區,每輛停車空間(不含機械式停車空間)換算容積之樓地板面積,最大不得超過四十平方公尺。前項機械停車設備之規範,由內政部另定之。
  5.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160條 實施容積管制地區之建築設計,除都市計畫法令或都市計畫書圖另有規定外,依本章規定。
  6.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161條 本規則所稱容積率,指基地內建築物之容積總樓地板面積與基地面積之比。基地面積之計算包括法定騎樓面積。前項所稱容積總樓地板面積,指建築物除依本編第五十五條、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三百條及其他法令規定,不計入樓地板…
  7.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162條 前條容積總樓地板面積依本編第一條第五款、第七款及下列規定計算之:一、每層陽臺、屋簷突出建築物外牆中心線或柱中心線超過二公尺或雨遮、花臺突出超過一公尺者,應自其外緣分別扣除二公尺或一公尺作為中心線,計算該層樓地板面積。每層…
  8.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164-1條 …得小於十五平方公尺,各處面積合計不得超過該基地內建築物允建總容積樓地板面積十分之一。三、挑空樓層高度不得超過六公尺,其旁側之未挑空部分上、下樓層高度合計不得超過六公尺。挑空部分計入容積率之建築物,其挑空部分之位置、面積及…
  9.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166條 …分,第十五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不適用實施容積管制地區。
  10.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166-1條 實施容積管制前已申請或領有建造執照,在建造執照有效期限內,依申請變更設計時法令規定辦理變更設計時,以不增加原核准總樓地板面積及地下各層樓地板面積不移到地面以上樓層者,得依下列規定提高或增加建築物樓層高度或層數,並依本編第…
  11.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181條 …相連絡。十、緩衝區及其專用直通樓梯之空間,得不計入建築面積及容積總樓地板面積。十一、緩衝區內專供通行及緊急避難使用,不得有營業行為;牆壁得以耐燃一級材料設置嵌入式廣告物。
  12.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268條 …畫法或區域計畫法有關規定許可者,從其規定外,不得高於法定最大容積率除以法定最大建蔽率之商乘三點六再乘以二,其公式如左:法定最大容積率H≦────────×3.6×2法定最大建蔽率建築物高度因構造或用途等特殊需要,經目的事…
  13.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286條 …:△FA1=S×IS:開放空間有效面積之總和。I:鼓勵係數。容積率乘以五分之二。但商業區或市場用地不得超過二點五,住宅區、文教區、風景區或機關用地為零點五以上、一點五以下。二、高度依下列規定:(一)應依本編第一百六十四條…
  14.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291條 …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日修正施行前,都市計畫書圖中規定依未實施容積管制地區綜合設計鼓勵辦法或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辦理者,於本規則修正施行後,依本章之規定辦理。
  15.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292條 本規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日修正施行前,依未實施容積管制地區綜合設計鼓勵辦法或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規定已申請建造執照,或領有建造執照且在建造執照有效期間內者,申請變更設計時,得適用該辦法之規定。
  16.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296條 …1+△FA2+△FA3≦0.2FAFA:基準樓地板面積,實施容積管制地區為該基地面積與容積率之乘積;未實施容積管制地區為該基地依本編規定核計之地面上各層樓地板面積之和。建築物之一部分作為老人住宅者,為該老人住宅部分及其服…
  17.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300條 適用本章之建築物,其容積樓地板面積、機電設備面積、屋頂突出物之計算,得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建築基地因設置雨水貯留利用系統及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系統,所增加之設備空間,於樓地板面積容積千分之五以內者,得不計入容積樓地板面積…
  18.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301條 …極維護生態環境,落實建築物節約能源,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得以增加容積或其他獎勵方式,鼓勵建築物採用綠建築綜合設計。
  19. 行政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 第6條 重建計畫範圍內之建築基地,得視其實際需要,給予適度之建築容積獎勵;獎勵後之建築容積,不得超過各該建築基地一點三倍之基準容積或各該建築基地一點一五倍之原建築容積,不受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五條所定施行細則規定基準容積及增加建築容…
  20. 行政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第2條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未實施容積率管制之建築基地,及整建、維護區段之建築基地,不適用本辦法規定。但依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中保存或維護計畫處理之建築基地,不在此限。
  21. 行政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第3條 本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六項與本辦法所稱基準容積及原建築容積,定義如下:一、基準容積:指都市計畫法令規定之容積率上限乘土地面積所得之積數。二、原建築容積:指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實施容積管制前已興建完成或已申請…
  22. 行政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第4條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之建築基地,另依其他法令規定申請建築容積獎勵時,應先向各該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但獎勵重複者,應予扣除。
  23. 行政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第5條 實施容積管制前已興建完成或已申請建造執照之合法建築物,其原建築容積高於基準容積者,得依原建築容積建築,或依原建築基地基準容積百分之十給予獎勵容積。
  24. 行政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第6條 …新事業計畫範圍內之建築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依原建築基地基準容積一定比率給予獎勵容積:一、經建築主管機關依建築法規、災害防救法規通知限期拆除、逕予強制拆除,或評估有危險之虞應限期補強或拆除:基準容積百分之十。二、經結構安…
  25. 行政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第7條 …或其他公益設施,建築物及其土地產權無償登記為公有者,除不計入容積外,依下列公式計算獎勵容積,其獎勵額度以基準容積百分之三十為上限:提供指定之社會福利設施或其他公益設施之獎勵容積=社會福利設施或其他公益設施之建築總樓地板面…
  26. 行政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第8條 …內或其周邊公共設施用地,產權登記為公有者,依下列公式計算獎勵容積,其獎勵額度以基準容積百分之十五為上限:協助取得及開闢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或其周邊公共設施用地之獎勵容積=公共設施用地面積×(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日當期之…
  27. 行政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第9條 …落建築群,辦理整體性保存、修復、再利用及管理維護者,除不計入容積外,並得依該建築物實際面積之一點五倍,給予獎勵容積。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依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保存或維護計畫辦理之都市計畫表明應予保存或有保…
  28. 行政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第10條 取得候選綠建築證書,依下列等級給予獎勵容積:一、鑽石級:基準容積百分之十。二、黃金級:基準容積百分之八。三、銀級:基準容積百分之六。四、銅級:基準容積百分之四。五、合格級:基準容積百分之二。前項各款獎勵容積不得累計申請。…
  29. 行政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第11條 取得候選智慧建築證書,依下列等級給予獎勵容積:一、鑽石級:基準容積百分之十。二、黃金級:基準容積百分之八。三、銀級:基準容積百分之六。四、銅級:基準容積百分之四。五、合格級:基準容積百分之二。前項各款獎勵容積不得累計申請…
  30. 行政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第12條 採無障礙環境設計者,依下列規定給予獎勵容積:一、取得無障礙住宅建築標章:基準容積百分之五。二、依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辦理新建住宅性能評估之無障礙環境:(一)第一級:基準容積百分之四。(二)第二級:基準容積百分之三。前項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