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第4條 法規: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4條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之建築基地,另依其他法令規定申請建築容積獎勵時,應先向各該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但獎勵重複者,應予扣除。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