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採無障礙環境設計者,依下列規定給予獎勵容積:一、取得無障礙住宅建築標章:基準容積百分之五。二、依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辦理新建住宅性能評估之無障礙環境:(一)第一級:基準容積百分之四。(二)第二級:基準容積百分之三。前項各款獎勵容積額度不得累計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