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採無障礙環境設計者,依下列規定給予獎勵容積:一、取得無障礙住宅建築標章:基準容積百分之五。
二、依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辦理新建住宅性能評估之無障礙環境:(一)第一級:基準容積百分之四。
(二)第二級:基準容積百分之三。
前項各款獎勵容積額度不得累計申請。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