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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 7 頁- 行政國有財產法 第50條 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為國營事業機關或地方公營事業機構,因業務上所必需者,得予讓售。前項讓售,由各該主管機關,商請財政部核准,並徵得審計機關同意為之。
- 行政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 第3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審議中央政府機關(構)與國營事業(以下併稱中央機關(構))、國立各級學校與軍警校院(以下併稱國立學校)委託非營利法人辦理非營利幼兒園,依本法第九條第六項設非營利幼兒園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其任務如下:一…
- 行政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 第6-1條 …兒園審議會報告或審議通過者,得免予檢具。中央政府機關(構)及國營事業委託辦理之非營利幼兒園,其使用之建築物屬行政院許可之特種建築物者,得免予檢具前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前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使用權利證明文件…
- 行政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 第10條 …營利性質法人名稱,並符合下列規定:(一)中央政府機關(構)、國營事業、國立各級學校及軍警校院委託非營利法人辦理者,應冠以委託之機關(構)、事業、學校名稱。(二)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
- 行政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與其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範圍認定標準 第2條 …長。十四、駐外大使及常任代表。十五、編階中將以上人員。十六、國營事業相當簡任第十三職等以上之董事長、總經理及其他相當職務。十七、中央、直轄市及縣(市)民意機關組成黨團之政黨負責人。十八、擔任前十七款以外職務,對於與重大公…
- 行政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暫行組織規程 第1條 …事業經營企業化,並加強其綜合發展,以配合國家經濟之需要,設置國營事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 行政產業創新條例 第9-1條 為促進國營事業從事創新或研究發展,國營事業編列研究發展預算應達其總支出預算之一定比例;其連續二年未達一定比例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該國營事業主管機關,建立檢討及調適機制。前項研究發展預算占總支出預算之一定比例,由中央主管…
- 行政產業創新條例 第12條 …創新或研究發展成果之流通及運用,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所屬國營事業補助、委託、出資進行創新或研究發展時,應要求執行單位規劃創新或研究發展成果營運策略、落實智慧財產布局分析、確保智慧財產品質與完備該成果之保護及評估流通運…
- 行政國營事業管理法 第1條 國營事業之管理,依本法之規定。
- 行政國營事業管理法 第2條 國營事業以發展國家資本,促進經濟建設,便利人民生活為目的。
- 行政國營事業管理法 第3條 本法所稱國營事業如下:一、政府獨資經營者。二、依事業組織特別法之規定,由政府與人民合資經營者。三、依公司法之規定,由政府與人民合資經營,政府資本超過百分之五十者。其與外人合資經營,訂有契約者,依其規定。政府資本未超過百分…
- 行政國營事業管理法 第4條 國營事業應依照企業方式經營,以事業養事業,以事業發展事業,並力求有盈無虧,增加國庫收入。但專供示範或經政府特別指定之事業,不在此限。
- 行政國營事業管理法 第5條 政府對於國營事業之投資,由國庫撥付,如依法發行股票,其股票由國庫保管。
- 行政國營事業管理法 第6條 國營事業除依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外,應與同類民營事業有同等之權利與義務。
- 行政國營事業管理法 第7條 國營事業之主管機關,依行政院各部會署組織法之規定。
- 行政國營事業管理法 第8條 主管機關之職權如左:一、所管國營事業機構之組設、合併、改組或撤銷。二、所管國營事業業務計劃及方針之核定。三、所管國營事業重要人員之任免。四、所管國營事業管理制度之訂定。五、所管國營事業業務之檢查及考核。六、所管國營事業資…
- 行政國營事業管理法 第9條 國營事業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斟酌實際需要,設置總管理機構以管理之:一、性質相同之事業。二、事務密切關聯之事業。
- 行政國營事業管理法 第10條 國營事業之組織,應由主管機關呈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定之。
- 行政國營事業管理法 第11條 國營事業應根據主管機關核准之創業或擴充計劃編製預算,確定所需之資本,經政府核定後,由國庫一次或分期撥發。
- 行政國營事業管理法 第12條 國營事業應於年度開始前擬具營業預算,呈請主管機關核定之。
- 行政國營事業管理法 第13條 國營事業年終營業決算,其盈餘應繳解國庫,但依本法第四條專供示範或經政府指定之特別事業,如有虧損,得報由主管機關請政府撥補。
- 行政國營事業管理法 第14條 國營事業應撙節開支,其人員待遇及福利,應由行政院規定標準,不得為標準以外之開支。
- 行政國營事業管理法 第15條 國營事業經政府核准,得發行指定用途之公司債,不受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七條、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二款及第二百五十條第二款規定之限制。但其指定用途、年度發行總額,應循預算程序,送立法院審議。前項國營事業公司債款募集後,未依指定用途而…
- 行政國營事業管理法 第16條 國營事業之會計制度,由主計部依照企業方式,會商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之。
- 行政國營事業管理法 第17條 國營事業各項收支,由審計機關辦理事後審計,其業務較大之事業,得由審計機關派員就地辦理之。
- 行政國營事業管理法 第18條 (年度業務計畫之呈核)國營事業每年業務計劃,應於年度開始前,由總管理機構或事業機構擬呈主管機關核定。
- 行政國營事業管理法 第19條 國營事業產品之銷售,由事業機構辦理;遇有統籌之必要時,其統籌辦法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 行政國營事業管理法 第21條 國營事業機關非經主管機關之核准,不得為業務無關之設備或建築之支出。
- 行政國營事業管理法 第21-1條 國營事業有於港區或碼頭區外興建、營運特種貨物之裝卸及其他特殊設施者,應報請主管機關會商交通部核定。國營事業於港區或碼頭區外興建、營運特種貨物之裝卸及其他特殊設施區域,由國營事業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會商內政部及有關機關劃定。…
- 行政國營事業管理法 第22條 國營事業訂立超過一定數量或長期購售契約,應先經主管機關之核准。前項數量及期限之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