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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11條國營事業應根據主管機關核准之創業或擴充計劃編製預算,確定所需之資本,經政府核定後,由國庫一次或分期撥發。
- 第12條國營事業應於年度開始前擬具營業預算,呈請主管機關核定之。
- 第13條國營事業年終營業決算,其盈餘應繳解國庫,但依本法第四條專供示範或經政府指定之特別事業,如有虧損,得報由主管機關請政府撥補…
- 第14條國營事業應撙節開支,其人員待遇及福利,應由行政院規定標準,不得為標準以外之開支。
- 第15條國營事業經政府核准,得發行指定用途之公司債,不受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七條、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二款及第二百五十條第二款規定之限制…
- 第16條國營事業之會計制度,由主計部依照企業方式,會商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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