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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人體器官移植條例 第3條 本條例所稱器官,包括組織。依本條例移植之器官,其類目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實際需要指定之。
  2. 行政人體器官移植條例 第4條 醫師自屍體摘取器官施行移植手術,必須在器官捐贈者經其診治醫師判定病人死亡後為之。前項死亡以腦死判定者,應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規定之程序為之。
  3. 行政人體器官移植條例 第6條 醫師自屍體摘取器官,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一、經死者生前以書面或遺囑同意。二、經死者最近親屬以書面同意。前項第一款書面同意應包括意願人同意註記於全民健康保險憑證(以下稱健保卡),其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經意願人書面表示同…
  4. 行政人體器官移植條例 第7條 …病死之屍體,非經依法相驗,認為無繼續勘驗之必要者,不得摘取其器官。但非病死之原因,診治醫師認定顯與摘取之器官無涉,且俟依法相驗,將延誤摘取時機者,經檢察官及最近親屬書面同意,得摘取之。
  5. 行政人體器官移植條例 第8條 醫院自活體摘取器官施行移植手術,除第二項另有規定外,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一、捐贈者應為二十歲以上,且有意思能力。二、經捐贈者於自由意志下出具書面同意,及其最近親屬之書面證明。三、捐贈者經專業之心理、社會、醫學評估,確認其…
  6. 行政人體器官移植條例 第8-1條 …序。後順序者已為書面同意時,先順序者如有不同之意思表示,應於器官摘取前以書面為之。
  7. 行政人體器官移植條例 第9條 醫師自活體摘取器官前,應注意捐贈者之健康安全,並以可理解之方式向捐贈者及其親屬說明手術之目的、施行方式、成功率、摘取器官之範圍、手術過程、可能之併發症及危險。醫師施行器官移植時,應善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捐贈者於捐贈器官後…
  8. 行政人體器官移植條例 第10條 醫院、醫師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其資格及器官之類目,始得施行器官之摘取、移植手術。但配合第十條之一第二項設立之全國性眼角膜保存庫之眼角膜摘取,得由眼角膜摘取技術員為之。前項醫院應具備之條件、醫師及眼角膜摘取技術員之資格、申…
  9. 行政人體器官移植條例 第10-1條 醫療機構應將表示捐贈器官意願者及待移植者之相關資料,通報中央主管機關;其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中央主管機關應捐助成立專責機構,推動器官捐贈、辦理器官之分配及受理前項、前條第三項與第四項通報、保存及運用等事項,必要時並…
  10. 行政人體器官移植條例 第11條 摘取器官之醫療機構,應將完整之醫療紀錄記載於捐贈者病歷,並應善盡醫療及禮俗上必要之注意。器官捐贈者所在之醫療機構應於受移植者之醫療機構施行移植手術前,提供捐贈者移植相關書面檢驗報告予受移植者之醫療機構,受移植者之醫療機構…
  11. 行政人體器官移植條例 第12條 任何人提供或取得移植之器官,應以無償方式為之。
  12. 行政人體器官移植條例 第13條 經摘取之器官不適宜移植者,應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之方法處理之。
  13. 行政人體器官移植條例 第14條 經摘取之器官及其衍生物得保存供移植使用者,應保存於人體器官保存庫。前項人體器官保存庫之設置,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其設置者之資格、條件、申請程序、應具備之設施、許可之審查與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14. 行政人體器官移植條例 第14-1條 人體器官、組織、細胞應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始得輸入或輸出。前項輸入或輸出人體器官、組織、細胞之申請條件、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15. 行政人體器官移植條例 第15條 捐贈器官供移植之死者親屬,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予表揚。其家境清寒者,並得酌予補助其喪葬費。
  16. 行政人體器官移植條例 第16條 仲介器官移植或器官之提供、取得,違反第十二條規定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項之罪者,不問犯罪地之法律有無處罰之規定,均依本條例處罰。醫事…
  17. 行政人體器官移植條例 第16-1條 …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其輸入之器官、組織、細胞,應立即封存,於一個月內退運出口、沒入或就地銷燬:一、未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輸入或輸出人體器官、組織、細胞。二、無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輸入或輸出人體器…
  18. 行政人體器官移植條例 第17條 …止其執業執照:一、以偽造或虛偽不實之資格、條件等文件申請施行器官摘取、移植手術之核定。二、違反第十條第一項規定。三、違反第十條第二項所定醫院、醫師及眼角膜摘取技術員應遵行事項之辦法。四、違反第十條之一第二項所定器官分配內…
  19. 行政人體器官移植條例 第18條 …、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器官買賣、其他交易或仲介訊息。媒體經營者違反前項第二款規定者,亦同。
  20. 行政人體器官移植條例 第18-1條 …,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許可:一、違反第十四條第二項所定人體器官保存庫設置者條件、應具備之設施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二、違反第十四條第三項收費規定,超額或自立名目收費。
  21. 行政人體器官移植條例 第23條 器官移植手術屬於人體試驗部分,應依醫療法有關規定辦理。
  22. 行政人體器官組織細胞輸入輸出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十四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感染性器官、組織、細胞之輸入或輸出,應依傳染病防治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23. 行政人體器官組織細胞輸入輸出管理辦法 第2條 申請輸入或輸出器官、組織、細胞,以法人、醫療機構、教學研究機構及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者為限。申請輸入或輸出之器官、組織、細胞,其用途以人體移植、教學、研究、保存及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者為限。
  24. 行政人體器官組織細胞輸入輸出管理辦法 第3條 申請輸入或輸出器官、組織、細胞供人體移植者,其來源應以無償捐贈方式為之。
  25. 行政人體器官組織細胞輸入輸出管理辦法 第4條 死刑犯捐贈之器官、組織、細胞,不得申請輸入或輸出。
  26. 行政人體器官組織細胞輸入輸出管理辦法 第6條 申請輸入或輸出器官、組織、細胞者,應填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一、輸入或輸出國別。二、輸入或輸出器官、組織、細胞類別及其用途。三、輸入或輸出之期間。四、輸入或輸出之數量、容量、批次。五、輸入或…
  27. 行政人體器官組織細胞輸入輸出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7條 申請輸入器官、組織、細胞者,應檢附下列文件:一、輸出國主管機關出具同意輸出之文件或足以證明輸出國未管制輸出之文件。二、輸入器官、組織、細胞之檢驗證明文件。三、其他依規定應檢附之文件。前項第二款之檢驗證明文件,應包括之檢驗…
  28. 行政人體器官組織細胞輸入輸出管理辦法 第8條 申請輸入或輸出器官、組織、細胞,其核准效期至多以三年為限。
  29. 行政人體器官組織細胞輸入輸出管理辦法 第9條 申請輸入或輸出器官、組織、細胞者,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他人秘密,不得無故洩漏。
  30. 行政人體器官組織細胞輸入輸出管理辦法 第10條 …准文件:一、以虛偽不實文件申請取得核准文件。二、輸入或輸出之器官、組織、細胞與核准文件登載內容不符。三、違反前條規定,洩漏他人秘密。四、將原申請非移植用途之器官、組織或細胞,轉為人體移植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