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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 5 頁- 行政金融科技發展之輔導及協助辦法 第7條 …及研發實證之共創機制,並與其他機關(構)合作設立金融科技主題創新實驗室。
- 行政金融科技發展之輔導及協助辦法 第12條 …,媒介其運用第六條金融科技數位沙盒平台或第七條之金融科技主題創新實驗室等資源。
- 行政金融科技發展之輔導及協助辦法 第13條 為輔導金融科技創新者評估申請創新實驗之必要性及準備申請資料,主管機關應辦理創新實驗相關法令規定之公開說明會,並對有需求之金融科技創新者提供個別輔導服務。金融科技創新者經主管機關評估無申請創新實驗之必要性者,得於提供具體業…
- 行政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 第1條 為建立安全之金融科技創新實驗(以下簡稱創新實驗)環境,以科技發展創新金融商品或服務,促進普惠金融及金融科技發展,並落實對參與創新實驗者(以下簡稱參與者)及金融消費者之保護,特制定本條例。
- 行政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 第2條 …條例之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發展金融科技創新,協助創新實驗之申請,並以專業方式審查及評估創新實驗之可行性及成效,主管機關應有專責單位辦理相關事宜。
- 行政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 第3條 本條例所稱創新實驗,指以科技創新或經營模式創新方式從事屬於需主管機關許可、核准或特許之金融業務實驗。
- 行政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 第4條 …獨資或合夥事業、法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得申請主管機關核准辦理創新實驗;其申請應檢具下列文件:一、申請書。二、申請人資料:(一)自然人:提供本人或其代理人在中華民國境內住所或居所之證明文件。(二)獨資或合夥事業:提供商業證…
- 行政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 第5條 …經主管機關或相關機關命令撤換、解任或解除職務,尚未逾五年者。創新實驗自主管機關核准日起至創新實驗期間屆滿日止,前條第二款第一目之自然人、第二目之負責人、第三目之法人及其代表人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廢止創新實驗之…
- 行政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 第6條 主管機關就創新實驗申請之審查,應召開審查會議;會議成員包括專家、學者及相關機關(構)代表。
- 行政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 第7條 為促進金融科技創新發展,並維護公共利益,主管機關對於創新實驗之申請應根據創新實驗之範圍、期間及規模,審酌下列要件:一、屬於需主管機關許可、核准或特許之金融業務範疇。二、具有創新性。三、可有效提升金融服務之效率、降低經營及…
- 行政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 第8條 主管機關應於受理申請案件後六十日內完成審查及作成核准或駁回創新實驗之決定,並將審查決定以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人經主管機關通知補送申請文件者,前項審查期間自備齊文件之次日起算。受理申請案件涉及其他機關(構)職掌者,主管機關…
- 行政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 第9條 主管機關核准辦理創新實驗之期間以一年為限。申請人得於該創新實驗期間屆滿一個月前,檢具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延長;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六個月。但創新實驗內容涉及應修正法律時,其延長不以一次為限,全部創新實驗期間不得逾…
- 行政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 第10條 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創新實驗計畫,不得變更。但其變更未涉及該實驗金融業務之重要事項,且對參與者之權益無重大影響者,申請人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變更之。主管機關應於收受前項申請後一個月內,作成准駁之決定,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申…
- 行政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 第11條 主管機關於核准創新實驗申請案件後,應將申請人名稱、創新實驗內容、期間、範圍、排除適用之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及其他相關資訊揭露於機關網站。於核准申請人分別依第九條第一項及第十條申請創新實驗之延長及計畫變更者,亦同。
- 行政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 第12條 …管機關依第八條第一項所為核准決定之通知日起三個月內,開始辦理創新實驗。未依前項規定之期限開始辦理創新實驗者,主管機關之核准失其效力,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該決定,並於機關網站揭露失效日期及原因等資訊。申請人應於創新實…
- 行政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 第13條 申請人於創新實驗期間應配合創新實驗業務性質,採行適當及充足之資訊安全措施,確保資訊蒐集、處理、利用及傳輸之安全。
- 行政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 第14條 申請人應遵守本條例規定及主管機關核准創新實驗時要求申請人辦理之事項,並依主管機關指示說明創新實驗情形。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實地訪查,申請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申請人未遵守前項規定,主管機關得命其限期改善。
- 行政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 第15條 辦理創新實驗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創新實驗之核准:一、創新實驗有重大不利金融市場或參與者權益之情事。二、創新實驗逾越主管機關核准之範圍或違反其附加之負擔。三、未遵守前條第一項規定,經主管機關命其限期改善而未…
- 行政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 第16條 申請人於主管機關依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核准辦理創新實驗之期間屆滿之日起一個月內,應將創新實驗結果函報主管機關,並就參與者權益保障、第十四條規定之遵循情形及資訊安全控管作業等事項,說明及確認其妥適性,由主管機關邀集專家、學者及…
- 行政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 第17條 創新實驗具有創新性、有效提升金融服務之效率、降低經營及使用成本或提升金融消費者及企業之權益者,主管機關應參酌創新實驗之辦理情形,辦理下列事項:一、檢討研修相關金融法規。二、提供創業或策略合作之協助。三、轉介予相關機關(構…
- 行政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 第18條 創新實驗之申請程序、審查基準、駁回事由、實驗規模、參與者之保護措施、監督管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主管機關應制定並定期檢討金融科技發展之政策,積極提供金融科技業必要之協助、輔導與諮詢服務,並應定期邀集金融…
- 行政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 第19條 依本條例規定辦理創新實驗之申請、審查及核准等事項,得免徵規費。
- 行政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 第21條 申請人與參與者於創新實驗期間訂立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之契約,應本公平合理、平等互惠及誠信原則。前項契約條款顯失公平者,該部分條款無效;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參與者之解釋。申請人於創新實驗期間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應盡…
- 行政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 第22條 創新實驗期間,申請人刊登、播放廣告及進行招攬活動時,不得有虛偽、詐欺、隱匿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情事,並應確保其內容之真實,其對參與者所負擔之義務不得低於前述廣告之內容及進行招攬活動時對參與者所提示之資料或說明。
- 行政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 第23條 申請人應對參與者提供妥善之保護措施及退出創新實驗之機制,並於契約中明定其創新實驗範圍、權利義務及相關風險。申請人對於前項事項,應於訂約前明確告知參與者,並取得其同意。其說明義務之履行,準用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十條規定;如有…
- 行政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 第25條 創新實驗範圍涉及主管機關或其他機關(構)訂定之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者,主管機關基於創新實驗進行之必要,得於會商其他機關(構)同意後,核准創新實驗於實驗期間排除該等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全部或一部之適用,並免除申請人相關行政責任…
- 行政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 第26條 申請人於創新實驗期間,依主管機關核准創新實驗之範圍辦理創新實驗者,其創新實驗行為不適用下列處罰規定:一、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二、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或第四十六條。三、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三項…
- 行政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計畫牌照核發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八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計畫牌照核發辦法 第2條 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計畫車輛試驗牌照、創新實驗臨時船舶執照及創新實驗無人航空器註冊號碼之申領及核發,依本辦法之規定。
- 行政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計畫牌照核發辦法 第3條 …人載具屬車輛者,申請人於取得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創新實驗核准文件起,得檢附主管機關核准文件、加蓋申請人印章之試驗牌照登記書二份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證,向創新實驗所在地之公路監理機關逐車申領試驗牌照,並應依道路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