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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 第20條 個人執業公證人及公證人公司任用公證人之執業證照有效期間為五年,應於期滿前辦妥換發執業證照手續,未辦妥前不得執行業務。公證人申請換發執業證照時,應繳交主管機關所定之規費,並檢附下列文件:一、原領執業證照。二、主管機關認可之…
  2. 行政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 第21條 公證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不予換發其執業證照:一、違反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二、有第六條第一項各款所列情事之一。三、違反第七條第二項或第四項規定。四、未於第二十條所定限期內申請換發執業證照。五、未依第三…
  3. 行政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 第22條 公證人同時具備一般保險公證人及海事保險公證人資格者,得同時申領一般保險公證人及海事保險公證人執業證照。
  4. 行政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 第24條 個人執業公證人或公司任用之公證人,應於申請執行業務前二年內參加職前教育訓練達三十二小時以上,並經測驗及格。職前教育訓練得由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或大學院校推廣教育機構辦理之;其教育訓練要點與內容,須報請主管機關核可。
  5. 行政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 第25條 個人執業公證人或公司任用之公證人,應於申請換發執業證照前二年內參加在職教育訓練達二十四小時以上。在職教育訓練得由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公證商業同業公會、大學院校推廣教育機構、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辦理之;其教育訓…
  6. 行政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 第26條 公證人執行業務,應於公證報告及其他有關文件簽署,並依法負相關責任。
  7. 行政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 第27條 公證人執行業務應獨立公正,應兼顧保險人及被保險人雙方之利益並應遵守誠實信用原則,就受託業務負有忠實查勘、核估之義務不得有不正當行為及違反或廢弛其職務上應盡之義務。
  8. 行政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 第28條 公證人不得為其本身利益及有利害關係之委託人執行公證業務。
  9. 行政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 第29條 公證人執行業務,非經委任人書面同意,不得複委託他公證人執行之。
  10. 行政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 第30條 公證人執行公證業務,應保存公證報告,備主管機關查核。前項應保存各項文件之期限最少為五年。但法令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11. 行政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 第31條 公證人應有固定之營業所在地,並不得設於保險業總公司、分支機構內。公證人公司執業證照登記事項有變更者,應於三十日內檢附變更登記表,繳交主管機關所定之規費換發執業證照。公證人應將執業證照正本懸掛於營業處所明顯之處。個人執業公…
  12. 行政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 第32條 公證人應專設帳簿,記載業務收支,並於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內,將各類業務及財務報表,彙報主管機關或其指定之機構;其報表格式由主管機關另定之。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檢查公證人之營業及資產負債,或令其於限期內報告營業狀況。公證人對主…
  13. 行政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 第33條 公證人經主管機關許可登記後,應加入公證商業同業公會。公證人非依前項規定加入商業同業公會,領有會員證,不得申領執業證照經營或執行業務。
  14. 行政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 第35條 公證人公司最近一年內無違反法令受主管機關處分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設立分公司。公證人公司申請設立分公司,應任用公證人擔任簽署工作,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辦理許可登記:一、申請書,並載明分公司名稱及所在地。二、董事會決…
  15. 行政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 第36條 公證人公司在國外設立子公司、分公司、代表人辦事處或參股投資,其申請條件、檢具書件、財務及業務管理等,準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相關規定。
  16. 行政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 第37條 公證人不得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一、申領執業證照時具報不實。二、向保險契約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索取額外報酬。三、以執業證照供他人使用。四、以誇大不實、引人錯誤之宣傳、廣告或其他不當之方法執行業務。五、為自己或第三人利益出具…
  17. 行政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 第38條 公證人未依本規則向主管機關辦理許可登記,繳存保證金及投保專業責任保險,並取得執業證照者,不得經營或執行保險公證人業務;其執業證照經主管機關撤銷者,亦同。
  18. 行政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 第39條 主管機關得視需要,核准公司組織之外國公證人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經營與其本國業務種類相同之業務。
  19. 行政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 第40條 外國公證人機構申請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應具備下列條件:一、最近三年具有健全業務經營績效及安全財務能力者。二、最近三年無重大違規遭受處罰紀錄,經其本國主管機關證明者。
  20. 行政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 第41條 外國公證人機構申請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經營保險公證業務許可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各二份,送交主管機關審核之:一、外國公證人公司許可申請書。二、經其本國主管機關或機構核准設立登記及經營業務範圍等證明文件。三、本公司執行業務…
  21. 行政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 第42條 外國公證人公司其本公司應依其營業計畫書專撥每一分公司營業所用之資金,其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二百萬元。
  22. 行政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 第43條 外國公證人公司其本公司應自許可之日起六個月內,依前條規定,匯入營業所用之資金,依法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申請分公司設立之登記。未依前項規定期限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或未經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核准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依…
  23. 行政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 第44條 外國公證人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經營業務者,應任用領有中華民國公證人同類執業證照之人至少一人執行業務。
  24. 行政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 第45條 關於外國公證人,本章未規定者,準用本規則其他相關章節之規定。
  25. 行政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 第46條 充任或升任公證人公司之負責人者,應符合第六條第一項、第十條及第十一條規定;其不具備而充任或升任者,解任之。公證人公司之負責人於升任或充任後始發生第六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解任之。個人執業公證人或受公證人公司任用之公證人…
  26. 行政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證人繳存保證金及投保相關保險辦法 第2條 …代理人(以下簡稱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以下簡稱經紀人)、保險公證人(以下簡稱公證人)及銀行經許可後,應持繳存保證金及投保相關保險之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執業證照。本辦法所稱銀行,指經主管機關許可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
  27. 行政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證人繳存保證金及投保相關保險辦法 第3條 以個人名義執行代理人、經紀人或公證人業務者,應繳存保證金新臺幣十萬元。以公司型態經營代理人、經紀人或公證人業務者,前一年度營業收入達下列各款金額者,應於營業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依各該款規定繳存保證金:一、未達新臺幣一千萬元…
  28. 行政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證人繳存保證金及投保相關保險辦法 第5條 代理人、經紀人及公證人應投保專業責任保險,保險金額採單一總限額制,保險期間不得中斷。前項專業責任保險,以個人型態執行代理人、經紀人或公證人業務者,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一百萬元;以公司型態經營代理人、經紀人或公證人業務者…
  29. 行政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證人繳存保證金及投保相關保險辦法 第7條 代理人、經紀人及公證人於投保或續保專業責任保險或保證保險時,應向所屬公會報備;變更保險金額時,亦同。
  30. 行政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證人繳存保證金及投保相關保險辦法 第8條 代理人、經紀人及公證人所屬公會應將前條之投保情形向主管機關申報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