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 第30條 法規: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第五章 管理 第30條 公證人執行公證業務,應保存公證報告,備主管機關查核。前項應保存各項文件之期限最少為五年。但法令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