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4條公證商業同業公會成立或改選時,應將章程、會員及理監事名冊,分報內政部及主管機關備查。公證商業同業公會應於其網站公開揭露所屬會員名稱、資本額、營業所在地、保證金、投保專業責任保險及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