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證人繳存保證金及投保相關保險辦法 第2條 法規: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證人繳存保證金及投保相關保險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第2條 保險代理人(以下簡稱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以下簡稱經紀人)、保險公證人(以下簡稱公證人)及銀行經許可後,應持繳存保證金及投保相關保險之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執業證照。本辦法所稱銀行,指經主管機關許可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之銀行。 本條定義的名詞 銀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