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經紀人應投保保證保險,保險金額採單一總限額制,保險期間不得中斷。前項保證保險,以個人型態執行經紀人業務者,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一百萬元;以公司型態經營經紀人業務者,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二百萬元。經紀人前一年度營業收入達下列各款金額者,應依各該款規定投保保證保險:一、新臺幣一億元以上未達五億元者,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六百萬元。二、新臺幣五億元以上者,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一千萬元。經紀人所投保保證保險,其自負額不得超過保險金額之百分之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