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保險代理人(以下簡稱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以下簡稱經紀人)、保險公證人(以下簡稱公證人)及銀行經許可後,應持繳存保證金及投保相關保險之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執業證照。本辦法所稱銀行,指經主管機關許可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之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