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以個人名義執行代理人、經紀人或公證人業務者,應繳存保證金新臺幣十萬元。以公司型態經營代理人、經紀人或公證人業務者,前一年度營業收入達下列各款金額者,應於營業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依各該款規定繳存保證金:一、未達新臺幣一千萬元者,應繳存保證金新臺幣二十萬元。二、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未達一億元者,應繳存保證金新臺幣四十萬元。三、新臺幣一億元以上未達五億元者,應繳存保證金新臺幣二百萬元。四、新臺幣五億元以上者,應繳存保證金新臺幣三百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