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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 6 頁-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31條 …十千帕即一百五十磅/平方英寸以上之高壓氣體輸送管路,除其電氣互連及陰極保護形成一體外,應距離三‧○公尺或十英尺以上。此種管路三‧○公尺或十英尺範圍內應避免接地,或應予協調使交流電危險狀況不存在,且管路之陰極保護不致失效。
-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34條 …站接地系統之強化,可由多根埋設之導體(線)、接地電極或由兩者互連組合而成。
-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39條 …地導體(線),在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下,得利用單一接地導體(線)互連:一、每一突波避雷器處,均有直接接地連接者。二、二次側中性導體(線)或被接地之二次側相導體,與符合第四十條規定接地要求之一次側中性導體(線)或遮蔽線共用或連…
-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41條 …導體(線)未依第三十九條規定與一次側突波避雷器接地導體(線)互連者,得藉一放電間隙或同等功能之裝置互連。該間隙或裝置之六十赫(Hz)崩潰電壓值不小於一次側電路電壓值之二倍,且不需超過十千伏。於每個接戶進屋點接地外,在二次…
-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42條 …重接地系統上,一次側與二次側中性導體(線)應依第三十九條規定互連。有必要分隔中性導體(線)時,應藉放電間隙或同等功能之裝置互連。該間隙或裝置之六十赫(Hz)崩潰電壓值不得超過三千伏。於每個用戶進屋線之接地外,在二次側中性…
-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94條 …於附表九四所示值。但交叉處之支吊線、導線或電纜間已有電氣性相互連接者,其垂直間隔不予限制。
-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145-1條 航空器使用人應將航空器設計國民航主管機關核准之線路相互連結系統之檢查及程序,訂定或修訂於維護計畫,經報請民航局核准後,始得操作中華民國四十七年一月一日以後型別檢定之最大載客座位數三十座以上或最大酬載七千五百磅以上之渦輪發…
-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318條 …。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應依第一百四十五條之一之規定,將線路相互連結系統之檢查與程序,訂定或修訂於維護計畫,經報請民航局核准後實施。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89條 …吹管,應使用不因其損傷、摩擦導致漏氣者。二、氣體軟管或吹管相互連接處,應以軟管帶、軟管套及其他適當設備等固定確實套牢、連接。三、擬供氣於氣體軟管時,應事先確定在該軟管裝置之吹管在關閉狀態或將軟管確實止栓後,始得作業。四、…
- 行政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理辦法 第19條 …或調整違反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與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者。二、違反第三條規定之公式者。三、違反第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五項、第十二條或第十四條之規定者。四、經依第十八條規定…
- 行政電信工程業管理規則 第2條 …定義如下:一、電信工程業:指從事連接第一類電信事業間電信設備互連,及第一類電信事業交換機房總配線設備至用戶建築物內之用戶終端設備間之電信設備施工及維護工程者。二、專任電信工程人員:指未同時擔任其他電信工程業職務之電信工程…
- 行政電信工程業管理規則 第4條 …定如下:一、甲級電信工程業:從事連接第一類電信事業間電信設備互連,及第一類電信事業交換機房總配線設備至用戶建築物內之用戶終端設備間之電信設備施工及維護工程者。二、乙級電信工程業:從事連接第一類電信事業交換機房總配線設備至…
- 行政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網路互連:指電信事業為使其用戶能與其他電信事業之用戶通信或接取其他電信事業之服務所為之網路連結。二、行動通信網路:指由行動通信系統及其電信機線設備所組成之通信網路。三、固定通信網路:指由固定通信系…
- 行政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 第3條 …圍為第一類電信事業間及第一類電信事業與第二類電信事業間之網路互連。申請經營第一類電信事業並依本法規定取得籌設同意書者,其相互間或與其他電信事業間之網路互連事項,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 行政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 第4條 第一類電信事業相互間,有一方要求與他方之網路互連時,他方不得拒絕。前項網路互連,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核准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一、不具技術可行性。二、有影響通信設備安全之虞。
- 行政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 第5條 第一類電信事業相互間之網路互連應符合經濟、技術及行政效率。
- 行政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 第6條 第一類電信事業提供其本身、關係企業或其他電信事業之網路互連服務,其價格、品質及其他互連條件,應符合公平合理原則,且不得為差別待遇。第一類電信事業因網路互連協商或執行網路互連協議所得之資料,僅得用於網路互連相關服務,並應採…
- 行政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 第7條 第一類電信事業提供網路互連服務時,得視需要協商設置網路介接點。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提供網路互連服務時,應於任一技術可行點設置網路介接點。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遇有無法設置網路介接點之情事,應以書面向提出網路互連要求…
- 行政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 第8條 第一類電信事業間之網路互連,應有明確之責任分界點,並設置隔離雙方電信設備之責任分界設備或適當措施。前項責任分界點、責任分界點設備與適當措施應依網路互連雙方之協議辦理。
- 行政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 第9條 網路介接點之設備容量及互連傳輸電路應足以完成良好之通信品質及通信流量。國內發信用戶撥打國內受信用戶之通信,除經本會許可或受信用戶使用國際漫遊服務者外,發信網路業者或轉接網路業者不得將該通信經由境外網路轉接。第一類電信事業…
- 行政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 第10條 網路互連之各電信事業應負責維護其網路端至網路介接點部分之鏈路。
- 行政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 第11條 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第一類電信事業間網路互連時,得依雙方之協議決定網路互連相關設備之設置、維修、場所及相關費用。前項費用之計算,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應符合成本導向及公平合理原則,且不得為差別待遇。第一類電信事業提供網…
- 行政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 第12條 …依序採用本會所定技術規範、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既有電信系統之互連條件,作為信號、傳輸、同步及訊務量或必要之訊務資料交換等功能建置之依據。無前項依據可資遵循時,得由第一類電信事業間協商辦理。
- 行政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 第13條 網路互連時,其相關服務費用如下:一、網路互連建立費:指第一類電信事業間為建立網路互連所產生之一次成本支出。二、接續費:指網路互連時依使用網路通信時間計算之費用。三、轉接接續費:指二家第一類電信事業間之網路一部或全部未直接…
- 行政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 第14條 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第一類電信事業之接續費,應依網路互連雙方之協議定之。前項接續費之計算,應符合成本導向及公平合理原則,且不得為差別待遇。固定通信業務市場主導者之接續費,應按使用之中繼、傳輸及交換設備依下列原則計算,並每…
- 行政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 第15條 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與其他第一類電信事業網路互連時,應依前條規定所計算之費率,作為支付其他第一類電信事業接續費之費率。
- 行政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 第16條 固定通信業務市場主導者應向本會公開其接續費之計算方式。要求互連之一方對接續費計算結果有疑義時,得向本會申請查核,本會應將查核結果函覆申請人。本會得命固定通信業務市場主導者提供相關資料,供其查核。
- 行政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 第21-1條 …者與第一類電信事業國際網路業務經營者協商並修改或重新簽訂網路互連協議;協議不成時,得依本辦法規定,向本會申請裁決。第一類電信事業國際網路業務經營者未獲行動類選接服務提供者同意代收通信費用與呆帳責任時,得基於呆帳負擔風險或…
- 行政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 第25條 第一類電信事業應設置通信紀錄設備,並以適當方式提供互連業者驗證之通信紀錄。第一類電信事業因網路設備之限制,無法依前項規定辦理者,應採取適當之替代措施。第一項所定驗證之通信紀錄,應包括電信使用人使用電信服務後,電信網路所產…
- 行政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 第26條 第一類電信事業間之網路互連協議,應由互連網路之業者協商,並簽訂協議書。除國內不同市內通信營業區域之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網路間之長途通信外,二家第一類電信事業網路間之通信,需經由其他第一類電信事業之網路轉接者,其網路互連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