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法院」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0 部 條文 314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第 3 / 11 頁
  1.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10條 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2.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11條 …一被告因債權及擔保該債權之不動產物權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合併管轄。
  3.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12條 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
  4.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13條 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得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
  5.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14條 因關於財產管理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得由管理地之法院管轄。
  6.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15條 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因船舶碰撞或其他海上事故請求損害賠償而涉訟者,得由受損害之船舶最初到達地,或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其船籍港之法院管轄。因航空器飛航失事或其他空中事故,請求損害賠償而涉訟者,得由受損害…
  7.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16條 因海難救助涉訟者,得由救助地或被救助之船舶最初到達地之法院管轄。
  8.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17條 因登記涉訟者,得由登記地之法院管轄。
  9.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20條 …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四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
  10.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23條 …法院應依當事人之聲請或受訴法院之請求,指定管轄:一、有管轄權之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或因特別情形,由其審判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者。二、因管轄區域境界不明,致不能辨別有管轄權之法院者。直接上級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
  11.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25條 …不抗辯法院無管轄權,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以其法院為有管轄權之法院。
  12.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30條 移送訴訟之裁定確定時,受移送之法院受其羈束。前項法院,不得以該訴訟更移送於他法院。但專屬於他法院管轄者,不在此限。
  13.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31條 移送訴訟之裁定確定時,視為該訴訟自始即繫屬於受移送之法院。前項情形,法院書記官應速將裁定正本附入卷宗,送交受移送之法院。
  14.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31-1條 …訴訟繫屬後事實及法律狀態變更而受影響。訴訟已繫屬於不同審判權之法院者,當事人不得就同一事件向普通法院更行起訴。
  15.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38條 第三十五條第一項所定為裁定之法院或兼院長之法官,如認法官有應自行迴避之原因者,應依職權為迴避之裁定。法官有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情形者,經兼院長之法官同意,得迴避之。
  16.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54條 …或第二審本訴訟繫屬中,以其當事人兩造為共同被告,向本訴訟繫屬之法院起訴:一、對其訴訟標的全部或一部,為自己有所請求者。二、主張因其訴訟之結果,自己之權利將被侵害者。依前項規定起訴者,準用第五十六條各款之規定。
  17.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59條 參加,應提出參加書狀,於本訴訟繫屬之法院為之。參加書狀,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本訴訟及當事人。二、參加人於本訴訟之利害關係。三、參加訴訟之陳述。法院應將參加書狀,送達於兩造。
  18.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87條 …判或變更下級法院之判決者,應為訴訟總費用之裁判;受發回或發交之法院為終局之判決者亦同。
  19.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113條 …裁定撤銷救助,並命其補交暫免之費用。前項裁定,由訴訟卷宗所在之法院為之。
  20.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141條 送達人應作送達證書,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並簽名:一、交送達之法院。二、應受送達人。三、應送達之文書。四、送達處所及年、月、日、時。五、送達方法。送達證書,應於作就後交收領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如拒絕或不能簽名、蓋章或按指印者…
  21.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165條 …判之原法院為之;遲誤其他期間者,向管轄該期間內應為之訴訟行為之法院為之。遲誤期間之原因及其消滅時期,應於書狀內表明並釋明之。聲請回復原狀,應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之訴訟行為。
  22.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166條 回復原狀之聲請,由受聲請之法院與補行之訴訟行為合併裁判之。但原法院認其聲請應行許可,而將該上訴或抗告事件送交上級法院者,應送由上級法院合併裁判。
  23.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182-1條 …法院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普通法院應將該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法院。第一項之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24.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229條 …判決得上訴者,應於送達當事人之正本內,記載其期間及提出上訴狀之法院。
  25.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231條 判決經宣示後,為該判決之法院受其羈束;不宣示者,經公告後受其羈束。判決宣示或公告後,當事人得不待送達,本於該判決為訴訟行為。
  26.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238條 裁定經宣示後,為該裁定之法院、審判長、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受其羈束;不宣示者,經公告或送達後受其羈束。但關於指揮訴訟或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27.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248條 …被告之數宗訴訟,除定有專屬管轄者外,得向就其中一訴訟有管轄權之法院合併提起之。但不得行同種訴訟程序者,不在此限。
  28.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254條 …院聲請撤銷許可登記之裁定。其本案已繫屬第三審者,向原裁定許可之法院聲請之。第六項後段及第十項規定,於前項聲請準用之。訴訟終結或第五項裁定經廢棄、撤銷確定後,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發給證明,持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塗銷訴…
  29.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259條 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在本訴繫屬之法院,對於原告及就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之人提起反訴。
  30.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291條 …定應受送達之處所,或委任住居該地之人為訴訟代理人,陳報受囑託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