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本條的條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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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253條當事人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
- 第254條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前項情形,第三人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移轉之當事人承當訴訟;…
- 第255條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被告同意者。二、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三…
- 第256條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
- 第257條訴之變更或追加,如新訴專屬他法院管轄或不得行同種之訴訟程序者,不得為之。
- 第258條法院因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但書規定,而許訴之變更或追加,或以訴為非變更或無追加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因不備訴之追加要件而…
- 第260條反訴之標的,如專屬他法院管轄,或與本訴之標的及其防禦方法不相牽連者,不得提起。反訴,非與本訴得行同種之訴訟程序者,不得提…
- 第261條訴之變更或追加及提起反訴,得於言詞辯論時為之。於言詞辯論時所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應記載於言詞辯論筆錄;如他造不在…
- 第262條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訴之撤回應以書狀為之。但於期日,得以言詞…
- 第263條訴經撤回者,視同未起訴。但反訴不因本訴撤回而失效力。於本案經終局判決後將訴撤回者,不得復提起同一之訴。
- 第264條本訴撤回後,反訴之撤回,不須得原告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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