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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 4 頁- 行政主計機構編制訂定及人員任免遷調辦法 第11條 各級主計人員之陞遷,指下列情形之一者:一、陞任較高之職務。二、非主管職務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三、遷調相當之職務。
- 行政主計機構編制訂定及人員任免遷調辦法 第13條 各級主計人員參加總處及各級主計機構之職缺甄審(選)時,總處單位主管或一級主辦人員曾任應徵人員之主管一年以上者,或應徵人員之現任直屬主辦人員,得主動或依應徵人員請求,就其實際表現情形填具推薦表,依派免權責送請總處用人單位或…
- 行政主計機構編制訂定及人員任免遷調辦法 第14條 各級主計人員之陞遷應依主計人員陞遷序列表之規定辦理。但次一序列中無適當人選時,得由再次一序列人選陞任。各級主計機構職缺如由本機關人員陞遷,同一序列中人數眾多時,得按人員銓敘審定之職等高低依序辦理甄審。第一項陞遷序列表,由…
- 行政主計機構編制訂定及人員任免遷調辦法 第15條 各級主計機構主計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而無第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且具有陞任職務任用資格者,得經甄審委員會同意優先陞任:一、最近三年內曾獲頒功績獎章、楷模獎章或專業獎章。二、最近三年內經核定一次記二大功辦理專案考績(成…
- 行政主計機構編制訂定及人員任免遷調辦法 第16條 各級主計機構主計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辦理陞任:一、最近三年內因故意犯罪,曾受有期徒刑之判決確定。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二、最近二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撤職、休職或降級之處分。三、最近二年內曾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受免…
- 行政主計機構編制訂定及人員任免遷調辦法 第17條 各級主計人員之陞遷應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主辦人員並應具備領導、協調及表達能力。
- 行政主計機構編制訂定及人員任免遷調辦法 第18條 各級主計人員之遴用、陞遷,應經任免權責機關(構)甄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依規定程序辦理,有關甄審委員會之組成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各一級主計機構應設甄審委員會,必要時,同一機關之會計、統計二主計機構,或主計機構所在機關具有上…
- 行政主計機構編制訂定及人員任免遷調辦法 第19條 總處及各一級主計機構於本機關職務列等及職務相當之主計人員,應配合職務性質及業務需要,實施下列各種遷調:一、總處單位主管與所屬主計機構主辦人員之遷調。二、各級主辦(管)人員間或副主管間之遷調。三、各級主辦人員與上級主計機關…
- 行政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所屬機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0條 機關(構)首長移交,主辦主計人員應將任內收支帳目截至交代日止逐項結總,並編製與月報相同之各項會計報告,移交新任接收。
- 行政行政院主計總處處務規程 第20條 …常設性任務編組,其內部組設及主管權責,另以設置要點定之:一、主計人員訓練中心:辦理全國主計人員訓練業務,置執行長一人,由適當人員擔任。二、法規會:辦理總處法制業務,置執行秘書一人,由適當人員擔任。三、國民所得統計評審會:…
- 行政主計人員獎懲辦法 第2條 主計人員辦理主計業務之獎懲,依本辦法規定辦理。主計人員辦理非主計業務之獎懲,另依其他有關獎懲規定辦理,不適用本辦法。
- 行政主計人員獎懲辦法 第5條 主計人員有下列事蹟之一者,視其情節嘉獎一次或二次:一、對本機關財務管理,提供改進意見,並經採行。二、對本機關會計制度實施,提供改進意見,並經採行。三、全年內執行內部審核事項,均依規定辦理,圓滿完成任務。四、對本機關統計工…
- 行政主計人員獎懲辦法 第6條 主計人員有下列事蹟之一者,視其情節記功一次或二次:一、對歲計、會計、統計制度研究發展,提出具體改進意見,並經採納。二、對增進本機關財務效能,提出具體建議,經核准施行,確具成效,並有事證。三、對減少本機關不經濟支出,有重大…
- 行政主計人員獎懲辦法 第7條 主計人員有下列事蹟之一者,記一大功:一、對歲計、會計、統計制度研究發展具有創見,並提出具體改進計畫,經採納施行,著有實效。二、對歲計、會計、統計理論或實務潛心研究,撰有論著,經刊布獲學術界公認具有價值。三、對本機關主計業…
- 行政主計人員獎懲辦法 第8條 主計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視情節申誡一次或二次:一、年度概算、預算編製,無故未依規定期限送達,逾五日以上九日以內,或內容有錯誤。二、年度決算或半年結算報告未依規定期限送達,逾五日以上九日以內,或內容有錯誤。三、全年度各…
- 行政主計人員獎懲辦法 第9條 主計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視情節記過一次或二次:一、年度概算、預算之編製,無故未依規定期限送達,逾十日以上,或內容有重大錯誤。二、年度決算未依規定期限送達,逾十日以上,或內容有重大錯誤。三、全年度各月份會計報告,其中連…
- 行政主計人員獎懲辦法 第10條 主計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記一大過:一、處理會計業務有明顯違法或嚴重失職,致公款遭受重大損失。二、對不合法之會計程序或會計文書,未依法提出異議、拒絕或報告,致滋生嚴重弊端。三、對主管或承辦之歲計、會計、統計業務,不依規定…
- 行政主計人員獎懲辦法 第11條 主計人員獎懲權責如下:一、行政院主計總處(以下簡稱總處)人員之獎懲,由總處核定。二、各一級主計機構主辦人員之獎懲,由總處核定。三、各一級主計機構主辦人員以外其餘人員之獎懲,由各一級主計機構核定。但一次記一大功以上或一次記…
- 行政主計人員獎懲辦法 第13條 主計人員辦理非主計業務之獎懲程序,準用前條規定。
- 行政主計人員獎懲辦法 第14條 主計人員違法失職行為,涉及刑責或有移付懲戒必要時,應另依法處理。
- 行政會計法 第2條 各下級政府主計機關(無主計機關者,其最高主計人員),關於會計事務,應受該管上級政府主計機關之監督與指導。
- 行政會計法 第39條 會計科目名稱經規定後,非經各該政府主計機關或其負責主計人員之核定,不得變更。前項變更會計科目之核定,應通知該管審計機關。
- 行政行政院主計總處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第4條 主計人員請頒本獎章,應由各級主計機構循主計系統推薦。非主計人員或外國人士,由有關之主管機關或團體推薦。請頒本獎章應填具請獎事實表,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其格式如附表二。
- 立法立法院處務規程 第13條 …(成)、考核、獎勵及訓練、退休、資遣、撫卹等事項。(五)關於主計人員人事資訊系統之操作等事項。(六)關於本處文書收發、檔案管理及印信典守等事項。(七)關於本處庶務及不屬其他各科之事項。
- 考試職務歸系辦法 第9條 各機關人事人員、主計人員及政風人員之職務歸系,各依其管理系統辦理。
- 考試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32條 司法人員、審計人員、主計人員、關務人員、外交領事人員及警察人員之任用,均另以法律定之。但有關任用資格之規定,不得與本法牴觸。
- 考試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 第28條 本法第三十二條所規定之司法人員、審計人員、主計人員、關務人員、外交領事人員及警察人員之任用法律,不得與本法有關任用資格之規定牴觸,如有牴觸,適用本法。
- 考試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20條 …三條規定提供職業重建服務。第一項所稱服務機關,於人事、政風及主計人員,指具有考核權責之機關。
- 考試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23條 …予當事人陳述及申辯之機會。前二項所稱服務機關,於人事、政風及主計人員,比照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認定之;所稱權責主管機關,比照第十七條第八項規定認定之。
- 行政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處務規程 第8條 主計室掌理事項如下:一、本署與所屬機構、部隊之主計人員任職管制。二、年度施政計畫與預算編審、分配、管制及執行。三、本署與所屬機構、部隊附屬單位概(預)算、決算、估計、績效及會計月報等編報。四、現金收支會計帳務處理及代收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