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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 6 頁- 行政藥事法 第37條 …前已在醫院中服務之藥劑生,適用前項規定,並得繼續或轉院任職。中藥之調劑,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由中醫師監督為之。
- 行政藥事法 第51條 西藥販賣業者,不得兼售中藥;中藥販賣業者,不得兼售西藥。但成藥不在此限。
- 行政藥事法 第64條 中藥販賣業者及中藥製造業者,非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售賣或使用管制藥品。中藥販賣業者及中藥製造業者售賣毒劇性之中藥,非有中醫師簽名、蓋章之處方箋,不得出售;其購存或出售毒劇性中藥,準用第五十九條之規定。
- 行政藥事法 第103條 本法公布後,於六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前依規定換領中藥販賣業之藥商許可執照有案者,得繼續經營第十五條之中藥販賣業務。八十二年二月五日前曾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審核,予以列冊登記者,或領有經營中藥證明文件之中藥從業人員,並修習中藥…
- 行政藥事法施行細則 第33條 …稱不得買賣,包括不得將藥物供應非藥局、非藥商及非醫療機構。但中藥製造業者所製造之藥食兩用中藥單方藥品,批發予食品製造廠商作為食品原料者,不在此限。
- 行政藥事法施行細則 第45條 …內容、用量、用法、效能、注意事項、包裝及廠商名稱、地址為限。中藥材之廣告所用文字,其效能應以本草綱目所載者為限。
- 行政藥物製造工廠設廠標準 第19條 中藥磨粉工廠,應視需要設置下列設備:一、粉碎設備。二、篩粉設備。三、乾燥設備。四、粉塵收集設備。五、分裝及包裝設備。
- 行政藥物製造工廠設廠標準 第20條 中藥飲片炮製工廠,應視需要設置下列設備:一、淨選加工設備。二、切製處理設備。三、切製設備。四、乾燥設備。五、炮製設備。六、分裝及包裝設備。七、其他相關設備。
- 行政藥物製造工廠設廠標準 第21條 中藥膏藥(硬膏、油膏)及藥膠布製造工廠,應視需要設置下列設備:一、粉碎設備。二、混合設備。三、熬膏釜爐攪拌設備。四、膏藥塗布設備。五、裁切設備。
- 行政藥物製造工廠設廠標準 第22條 中藥碎片製造工廠,應視需要設置下列設備:一、切片(碎)設備。二、篩粒設備。三、混合設備。四、乾燥設備。
- 行政藥物製造工廠設廠標準 第23條 中藥液劑、露劑、酒劑、膏滋劑、膠劑製造工廠,應視需要設置下列設備:一、切斷(碎)設備。二、浸漬設備。三、過濾設備。四、煎熬或濃縮設備。五、蒸餾設備。六、攪拌設備。七、液體充填(分裝)設備。八、膠模盤及切膠刀。
- 行政藥物製造工廠設廠標準 第24條 中藥濃縮製造工廠,應視需要設置下列設備:一、切斷(碎)設備。二、萃取設備。三、過濾設備。四、減壓濃縮設備。五、恒溫或減壓乾燥設備。
- 行政藥物優良製造準則 第5條 中藥藥品製造業者(以下稱中藥廠)應執行確效作業;其施行項目、方法、時程,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
- 行政藥物優良製造準則 第6條 中藥原料藥之製造、加工、分裝或包裝,於本章之適用,得分階段施行;其分階段施行之項目、時程,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
- 行政藥物優良製造準則 第7條 中藥廠對有害廢棄物、有毒容器、有害氣體、粉塵、廢水及其他有害成分或物質,除應依有關法令及主管機關規定處理外,並應遵行下列規定:一、對有害廢棄物及有毒容器,應設置專用儲存場所加以收集,並依其性質加以分解後,予以適當焚化或掩…
- 行政藥物優良製造準則 第8條 中藥廠廠房之建築,應堅固安全;製造、加工、分裝之作業場所,應與事務所、會客室、研究室、餐廳及各所屬廁所完全隔離,並避免使用石棉之材質。前項建築之設計,應能防鼠、防蟲、防塵;室內天花板、牆壁及地面,應保持平滑而無裂痕及縫隙…
- 行政藥物優良製造準則 第9條 中藥廠儲存原料、產品容器、封蓋、標示材料與包裝材料及製造、加工、分裝、包裝、儲存產品之場所,應有足夠之空間,並設立於適當地點;各場所應作適當排列,並依作業性質明確劃分,確保隔離效果及潔淨度。前項所稱潔淨度,應依製劑性質分…
- 行政藥物優良製造準則 第10條 中藥廠所有作業場所應有良好之採光與通風設備;必要時,應有適當之溫度、濕度調節設備。製造、加工區域之空氣供應,應配合其潔淨度,設置包括前濾器及微粒過濾器之適當空氣過濾系統。原料、產品、半製品或中間產品之儲存場所及產品之製造…
- 行政藥物優良製造準則 第11條 中藥廠對於具有危險性或易燃性之原物料、溶劑、半製品或中間產品及產品之作業場所,應有適當之防護、急救及隔離設施。製造、加工、分裝作業過程中之設施,應由進料口至出料口,採一貫密閉式作業為原則;其未採一貫密閉式作業者,如有粉塵…
- 行政藥物優良製造準則 第12條 中藥廠應於工作場所外,視需要設置供員工使用之休息室、浴室。製造、加工區域,應具備適當之盥洗設施,並以符合衛生安全之方式,適時處理污水、垃圾及其他廢棄物。盥洗設施,應與工作場所隔離。
- 行政藥物優良製造準則 第13條 中藥廠應視作業需要,設置一般用水處理、純淨水處理、鍋爐或蒸餾水製造設施。供水設施,應避免污染產品。
- 行政藥物優良製造準則 第14條 中藥廠應設置容器洗滌設施。
- 行政藥物優良製造準則 第15條 中藥廠用於製造、加工、分裝、包裝、儲存之設備,其設計、大小與位置應易於操作、清潔及保養。各劑型所需設備,應依製造流程順序配置。
- 行政藥物優良製造準則 第16條 中藥廠用於直接與原料、半製品、中間產品或產品接觸之設備表層,應以不具反應性、釋出性及吸附性之材質構成;其任何作業如需用潤滑劑、冷卻劑或其他類似之物品時,不得與原料、產品容器、封蓋、半製品、中間產品或產品接觸。
- 行政藥物優良製造準則 第17條 中藥廠用於製造、加工、分裝、包裝、儲存之設備與器具,應定期清潔及保養,並訂定書面作業程序。
- 行政藥物優良製造準則 第18條 中藥廠用於製造同一產品過程之器械設備,其生產能量應相互配合,以利產品品質均一。製造過程所使用之自動機械、電子裝備及其他有關電腦或週邊有關製造、加工、分裝、包裝或儲存藥品之軟體及設備,應依既定計畫予以定期校正、巡視、檢查,…
- 行政藥物優良製造準則 第19條 中藥廠對於製造人用藥品與動物用藥品之場所、設備,應予分開,不得在未隔絕之同一建築物作業。但使用符人用藥品規格製造動物用藥品者,不在此限。
- 行政藥物優良製造準則 第20條 中藥廠應視產品需要,具備必要之製造、加工、分裝或包裝設備。
- 行政藥物優良製造準則 第21條 中藥廠對於各產品,應依其原料、產品容器、封蓋、半製品或中間產品及產品既定規格檢驗之需要,設置檢驗部門及適當檢驗設備。但依藥物委託製造及檢驗作業準則規定,委託經主管機關認可之單位檢驗,並出具確切證明者,得免設置。檢驗部門應…
- 行政藥物優良製造準則 第22條 中藥廠品質管制部門及製造部門,應分別獨立設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