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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 第29條 任何人非因公務或經該管警察機關主管長官或拘留所主任之許可者,不得進入拘留所。
  2. 行政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 第30條 …被拘留人暫行釋放。前項被釋放者,於天災事變原因消滅後,由該管警察機關通知其到場繼續接受執行。
  3. 行政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 第31條 …所。被拘留人違反第一項應遵守事項時,應先予制止,並得報經該管警察機關主管長官核准,分別施以訓斥或停止接見之懲罰。
  4. 行政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 第32條 …拘留人有脫逃、自殺、暴行或其他妨害秩序行為之虞者,得報經該管警察機關主管長官核准使用警銬、警繩、腳鐐戒具或收容於保護室。但情況緊急時,得先使用,並即報告該管主管長官。
  5. 行政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 第33條 …其事由。執行中已有悔改情狀或使用戒具原因消滅時,應即報經該管警察機關主管長官核准終止其懲罰或停止使用戒具。並將懲罰及使用戒具情形詳細記錄於被拘留人紀錄表。
  6. 行政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 第36條 被拘留人主副食費用,由各警察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7. 行政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 第40條 被拘留人罹病須延醫或帶同外出診治者,應報經該管警察機關主管長官核准後始得為之。但情況危急時,得先行延醫或送醫,並即報告該管主管長官及通知家屬。前項被拘留人診治時應注意戒護,並將診治情形詳細記錄於被拘留人紀錄表。第一項醫療…
  8. 行政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 第42條 …員警發現被拘留人有法定傳染病或疑似法定傳染病時,應即報告該管警察機關主管長官,並應採取必要之隔離措施;同時通知當地衛生主管機關到場處理。
  9. 行政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 第43條 被拘留人在拘留所死亡者,該管警察機關主管長官應即通知檢察官相驗及通知其家屬,並報請上級警察機關備查。
  10. 行政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 第45條 請求接見被拘留人者,應提出身分證明,填具申請書,經該管警察機關主管長官或拘留所主任核准後始得接見。前項接見情形應記錄於被拘留人紀錄表。
  11. 行政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 第47條 …應在接見室為之,每次接見時間不得逾三十分鐘。但情形特殊經該管警察機關主管長官許可者,不在此限。
  12. 行政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 第53條 警察機關依其他法律所為之拘留,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13. 行政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員)生獎懲規則 第1條 本規則依警察教育條例第五條之二規定訂定之。
  14. 行政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員)生獎懲規則 第14條 在職學員及專科警員班進修學生組學生之獎懲,其行為如符合警察人員人事條例、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其施行細則或警察人員獎懲標準者,函轉服務機關辦理獎懲。
  15. 行政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員)生獎懲規則 第16條 …懲處及未經言行紀錄扣分。七、參與文康或體技活動表現優異。八、警察應用技術成績特優。九、投稿經刊登全校性或警察、海巡、消防刊物或報章雜誌,對學術、實務具有助益。十、通過語言鑑定取得證明。十一、有其他相當於前列各款之優良事蹟…
  16. 行政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員)生獎懲規則 第19條 …、交、接勤務不清或未依規定填寫警衛勤務登記簿。十七、違反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生總隊學員生校園電腦及網路使用規範,情節輕微。十八、違反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兩性相處紀律安全須知,情節輕微。十九、以跟蹤、電子郵件或其他方法干擾他人日…
  17. 行政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員)生獎懲規則 第20條 …終了,監場人員收繳答案卷時,仍作答或不即交卷。十八、違反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生總隊學員生校園電腦及網路使用規範,情節嚴重。十九、以言語謾罵或肢體動作欺凌他人,情節輕微。二十、擅自留宿校外人士。二十一、以跟蹤、電子郵件或其他…
  18. 行政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員)生獎懲規則 第21條 …五、不經大門而翻越圍牆或由其他小徑進、出校園。十六、違反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生總隊學員生校園電腦及網路使用規範,嚴重影響校譽。十七、以言語謾罵或肢體動作欺凌他人,不聽勸導,情節嚴重。十八、以跟蹤、電子郵件或其他方法干擾他人…
  19. 行政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員)生獎懲規則 第25條 懲處案件,另如涉及刑事責任,移送當地警察機關依法辦理。
  20. 行政保送現職警察人員進修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21. 行政保送現職警察人員進修辦法 第2條 保送現職警察人員進修與警政相關領域者,其方式如下:一、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入學進修。二、國內外機關(構)學校專題研究。三、國內外其他機關(構)進修。
  22. 行政保送現職警察人員進修辦法 第3條 …內政部警政署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提供。二、由與我國訂有交換警察人員訓練協定國提供或由外國文化機構提供。三、依年度施政計畫核撥專款。四、由外國政府提供之獎學金。
  23. 行政保送現職警察人員進修辦法 第4條 保送現職警察人員國內進修,每年保送名額,由內政部會商教育部決定,其甄選方式依內政部警政署之規定辦理。保送現職警察人員出國進修相關甄選事宜,由內政部警政署組成進修甄審會辦理。依前項規定甄選錄取人員,由內政部通知其服務機關辦…
  24. 行政保送現職警察人員進修辦法 第6條 保送進修之現職警察人員,應具備條件如下:一、年齡在四十五歲以下。但女性有生育事實者,每生一胎,年齡限制之計算延長二年。二、連續任警察職務滿三年。三、最近二年考績均在乙等以上。四、具警察官任用資格者。
  25. 行政保送現職警察人員進修辦法 第7條 保送現職警察人員進修,以研習與警察業務有關之學科為限;其在國內大專校院進修者,得請求發給學分證明,其經入學考試及格,並修畢應修學分及修業年限者,得依規定發給畢業證書。
  26. 行政保送現職警察人員進修辦法 第8條 現職警察人員經保送進修者,應覓具連帶保證人填具進修保證書,保證其進修期滿後,應在警察機關服務一定期間,其不履行服務之義務者,保證人應連帶負責賠償進修期間所領一切費用及薪津。
  27. 行政警械使用條例 第1條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得依本條例使用警械;使用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足資識別之警徽或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但情況急迫時,不在此限。前項警械,包含警棍、警刀、槍械及其他器械;其種類,由內政部定之。
  28. 行政警械使用條例 第2條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棍指揮:一、指揮交通。二、疏導群眾。三、戒備意外。
  29. 行政警械使用條例 第3條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棍制止:一、協助偵查犯罪,或搜索、扣押、拘提、羈押及逮捕等須以強制力執行時。二、依法令執行職務,遭受脅迫時。三、發生第四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認為以使用警棍制止為適當時…
  30. 行政警械使用條例 第4條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刀或槍械:一、為避免非常變故,維持社會治安時。二、騷動行為足以擾亂社會治安時。三、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或他人助其拒捕、脫逃時。四、警察人員所防衛之土地、建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