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送現職警察人員進修辦法 第8條 法規:保送現職警察人員進修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8條 現職警察人員經保送進修者,應覓具連帶保證人填具進修保證書,保證其進修期滿後,應在警察機關服務一定期間,其不履行服務之義務者,保證人應連帶負責賠償進修期間所領一切費用及薪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