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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 41 頁- 行政航空器檢查委託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5條 經民用航空局委託檢查航空器之機關或團體,由民用航空局發給委託證書(如附件一)其有效期間為二年。
- 行政航空器檢查委託辦法 第7條 …團體,依下列情況接受委託檢查工作。一、民用航空局之通知。二、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之申請,並通知民用航空局。
- 行政航空器檢查委託辦法 第9條 …務或作不實之檢查報告者,民用航空局得廢止其委託證書、檢查證或航空器維修工程師檢定證。
- 行政航空器檢查委託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10條 …所指派之檢查人員於檢查完畢後,應按下列規定辦理:一、應填具「航空器適航檢查報告」(如附件四)二份,送受檢查者,並在檢查結果及建議欄說明該受檢查之航空器是否適航。如發現缺點,應另填「適航檢查記錄表」(如附件五)敘述缺點,以…
- 行政航空器檢查委託辦法 第12條 受委託檢查機關或團體執行檢查工作,其所需之檢查費用,由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負擔。
- 行政航空客貨損害賠償辦法 第2條 航空器使用人或運送人,對乘客及載運貨物或行李之損害賠償額,除法律別有規定或特別契約另有約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前項特別契約應以書面為之,其約定之損害賠償額不得低於本辦法所定之標準。
- 行政航空客貨損害賠償辦法 第3條 航空器使用人或運送人,依本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對於每一乘客應負之損害賠償,其賠償額依下列標準。但被害人能證明其受有更大損害者,得就其損害請求賠償:一、死亡者:新台幣三百萬元。二、重傷者: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前項情形…
- 行政航空客貨損害賠償辦法 第4條 航空器使用人或運送人對於載運貨物或行李之損害賠償,其賠償額依下列標準:一、貨物及登記行李:按實際損害計算。但每公斤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一千元。二、隨身行李:按實際損害計算。但每一乘客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二萬元。
- 行政航空客貨損害賠償辦法 第5條 航空器使用人或運送人,應以不低於前二條所定之賠償額標準,投保責任保險。
- 行政航空客貨損害賠償辦法 第6條 航空器使用人或運送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生客貨之損害者,其賠償責任不受本辦法賠償額標準之限制。航空器使用人或運送人對其受僱人或代理人執行職務時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重大過失負同一責任。
- 行政航空客貨損害賠償辦法 第7條 航空器使用人或運送人對於乘客及載運貨物或行李之損害賠償,應自接獲申請賠償之日起三個月內支付之。但因涉訟或有其他正當原因致不能於三個月內支付者,不在此限。
- 行政航空客貨損害賠償辦法 第8條 航空器使用人或運送人,對其責任之限制,應向乘客或貨物託運人為適當之通知;其在客票或貨物運送單上登載本辦法或作簡要說明者,視為已有適當之通知。
- 行政航空客貨損害賠償辦法 第9條 本辦法對於在航空器上工作人員之損害賠償準用之。
- 行政國內機場航空器起降額度管理辦法 第2條 …中清泉崗、嘉義、臺南、花蓮、馬公等五所軍民合用機場。二、機場航空器起降額度:係指航空器於同一國內機場之一起一降之額度。
- 行政國內機場航空器起降額度管理辦法 第3條 國內機場航空器起降額度(以下簡稱機場額度)由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依本辦法分配予民用航空運輸業(以下簡稱業者)使用。
- 行政國內機場航空器起降額度管理辦法 第6條 …配機場額度:一、財務糾紛致影響公司正常營運。二、最近一年發生航空器意外事件未據實申報。三、使用機型不適宜飛航所申請分配機場額度之機場。四、申請分配機場額度之機場場站設施無法配合。五、自航空器發生失事事件之日起一年內。但該…
- 行政國際航權分配及包機審查綱要 第8條 業者得以自有或租賃之航空器經營獲配容量班次之航線。以租賃航空器經營者,不得藉由出租人開立機票或提單銷售其運送服務,將獲配容量班次之航線由該出租人運用。但該出租人為業者且具有該航線之獲配容量班次者,不在此限。業者違反前項規…
- 行政國際航權分配及包機審查綱要 第9條 業者有發生航空器失事者,自發生日起三年內不得參與國際航權分配。但經民航局飛航安全評議會評定其失事顯著不可歸責於業者,不在此限。依前項規定不得參與國際航權分配之業者,經民航局飛航安全評議會評定無違反民用航空法規之情事時,即…
- 行政國際航權分配及包機審查綱要 第13條 …。自中華民國一○四年八月十日本綱要修正施行之日起,業者有發生航空器失事者,自發生日起一年內申請飛航國際包機,除所申請包機之航線,於航空器失事發生日前三個月內有飛航者外,應不予核准。但經民航局飛航安全評議會評定其失事顯著不…
- 行政航空站空側設施及作業認證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2條 航空站經營人申請航空站內供航空器起飛、降落及地面活動區域(以下簡稱空側)之設施及作業認證時,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提出:一、航空站空側設施及作業認證申請表(附件一)。二、航空站空側手冊(附件二…
- 行政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管理規則 第2條 …學目標,系統化編排教學規劃及步驟之架構。四、飛航訓練設備:指航空器、飛行模擬機及飛行訓練器。五、先進飛行訓練器:指能確實反映航空器型別操作特性之飛行訓練器。六、適職評鑑員:指持有證照受雇於航空人員適職訓練機構,依訓練機構…
- 行政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管理規則 第3條 民用航空人員之訓練分類為航空器駕駛員訓練、航空人員適職訓練及航空維修訓練。
- 行政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管理規則 第7條 …包括航空站或飛行場之地址、使用目的、使用方式及場地規劃。二、航空器使用計畫:包括使用頻率、空域需求及飛航航點。三、使用之航空器規範。四、租賃、購買或附條件買賣航空器之財務計畫:包括付款方式及資金來源。五、航務、機務之設備…
- 行政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管理規則 第8條 依前二條核准籌設之申請人租賃、購買或附條件買賣航空器時,應於核准籌設期間檢附包括維護組織、人員、訓練計畫及維修能力等之維護計畫一式三份申請民航局核准後,始得辦理。前項租賃、購買或附條件買賣之外籍航空器,機齡不得超過十年。…
- 行政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9條 …範。(附件三)六、訓練使用之設施、設備清單及最大施訓能量。以航空器從事飛行訓練活動者,應檢附航空器租賃、購買或附條件買賣契約及投保責任保險證明。七、聘用教師名冊,包括檢定證類別及檢定項目。八、土地及建物之使用證明文件:(…
- 行政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管理規則 第10條 訓練機構備妥航空器後,應檢附下列文件一式三份申請民航局核准,始得使用該航空器從事飛行訓練活動:一、中華民國國籍登記證書影本。二、航空器適航證書影本。三、許可證影本。四、投保責任保險證明。五、自備修護裝備、機棚及場地設施清…
- 行政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管理規則 第11條 除自由氣球飛行訓練外,訓練機構航空器之起飛及降落應於航空站或飛行場為之,其飛航申請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每週飛航時間表應於預計實施七日前向航空站或飛行場申請核准。二、因故變更已核准之飛航時間表,應申請航空站或飛行場核准後…
- 行政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管理規則 第13條 訓練機構之航空器,僅得從事經核准之飛行訓練活動與試飛、故障維護及運渡等飛行活動。訓練機構之航空器從事飛行訓練活動時,不得裝載危險物品。
- 行政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管理規則 第15條 …尺,且不受其他場所實施訓練、機場內飛航及維修活動之干擾。從事航空器駕駛員訓練或航空人員適職訓練之訓練機構,除應符合前項規定外,並應具備可供儀器飛航之飛行模擬機、飛行訓練器、訓練用航空器。但僅申請辦理航空器駕駛員地面學科檢…
- 行政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17條 …前檢具申請書(附件一)向民航局申請核准後,始得為之。訓練機構航空器之機型變更,應由訓練機構檢附第七條及第八條規定之文件,報請民航局核准;航空器同型機種數量變更時,應由訓練機構檢附第八條規定之文件,報請民航局核准。訓練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