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檢查委託辦法 第9條 法規:航空器檢查委託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9條 受委託檢查之機關或團體或其指派之檢查人員如有怠忽檢查任務或作不實之檢查報告者,民用航空局得廢止其委託證書、檢查證或航空器維修工程師檢定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