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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29條 投保單位依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應繳滯納金者,由保險人核計應加徵之金額,通知其向指定之金融機構繳納。
  2. 行政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30條 投保單位應為所屬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辦理請領保險給付手續,不得收取任何費用。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依本條例規定請領各項保險給付者,應檢具相關申請書件,交由投保單位向保險人申請。郵寄者,其申請以交…
  3. 行政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31條 本條例第十七條所稱連續住院診療者,係指被保險人於因傷病事故請領住院診療給付期間退保,於退保後仍連續請領住院診療給付而言。被保險人依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於保險效力停止後,請領住院診療給付之手續,應由原投保單位辦理。
  4. 行政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32條 依本條例以現金發給之保險給付,保險人算定後,逕匯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
  5. 行政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33條 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申請現金給付手續完備,經審查應予發給者,保險人應於收到申請書之日起十日內發給之。
  6. 行政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34條 …關之確定判決為準。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所稱應繳之證件者,指被保險人有關投保資格及請領給付之相關證明文件。
  7. 行政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35條 各項給付申請書、收據、診斷書及證明書,被保險人、投保單位、醫療機構或領有執業執照之助產士,應依式填送。
  8. 行政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37條 農監會為審議爭議案件,或保險人為核定保險給付,認為必要時,得向被保險人、受益人、投保單位、各該醫療機構或領有執業執照之醫師、助產士要求提出報告,或派員調閱各該醫療機構之病歷、檢查化驗紀錄或X光照片,上開人員、單位或機構均…
  9. 行政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39條 …證明書。已辦理出生登記者,得免附前項第二款所定出生證明書。被保險人請領配偶生育給付者,應檢附證明夫妻關係之戶籍資料。
  10. 行政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41條 特約醫療機構應與保險人簽訂合約,依據醫療準則辦理門診或住院診療業務。前項合約範本及醫療準則由保險人擬訂,層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11. 行政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42條 保險人得視需要自設醫療機構,辦理門診或住院診療業務。其設置及管理辦法由保險人擬訂,層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前項醫療機構隸屬保險人者,其編制、人事、會計應與保險人分開。
  12. 行政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43條 被保險人申請門診診療時,應提具門診就診單及國民身分證或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如未提具者,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療機構應拒絕其以被保險人身分掛號診療。前項門診就診單,每次掛號以一張為限。被保險人經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療機構診斷,認…
  13. 行政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44條 被保險人因緊急傷病,未能及時向保險人自設或特約之醫療機構提出門診就診單或住院申請書者,應檢具身分證件,聲明具有農保身分,辦理掛號就診,並於三日內補送門診就診單或住院申請書,如遇假日得順延之,逾期補送者,應備述理由。被保險…
  14. 行政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45條 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療機構發現就診者與其所持之門診就診單或住院申請書或國民身分證不符時,應即登記就診者身分資料並留置其門診就診單或住院申請書,通知保險人依法處理。
  15. 行政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46條 門診就診單及住院申請書由保險人按月寄發各投保單位備用。其發給及使用須知,由保險人訂定,層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16. 行政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47條 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療機構,診療被保險人有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不給付項目者,應於門診就診單或住院申請書上註明,並告知被保險人。
  17. 行政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48條 義肢之給付辦法由保險人擬訂,層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18. 行政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49條 被保險人就診,均應掛號,每次掛號除由同一醫師診療者外,以一科為限。同一傷病非因治療上必要,不得於同日內在兩處以上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療機構門診。
  19. 行政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50條 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療機構接到住院申請書後,應就診斷欄各項詳細填明,並抽存副本一份外,以正本於三日內逕送保險人審核,經審定為應不給付或變更原申請者,應以書面通知醫療機構,並副知投保單位及被保險人。前項醫療機構於診斷確定為屬…
  20. 行政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51條 被保險人不得任意要求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療機構處方、用藥或檢查。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療機構不得要求被保險人自購藥品、自費檢查、或徇其要求處方、用藥。被保險人自購藥品、自費檢查,保險人不予給付。
  21. 行政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52條 被保險人以同一傷病分次住院者,依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給付之膳食費日數,應自其第一次住院之日起,六個月內合併計算。
  22. 行政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53條 被保險人住院已屆滿原申請住院日數必需繼續住院者,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療機構應於住院日屆滿前,說明必須繼續住院理由,向保險人申請延長住院,並通知投保單位。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療機構如無故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保險人不予給付,其延…
  23. 行政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54條 投保單位填具之住院申請書因填報資料不全或錯誤或手續不全,經保險人通知限期補正兩次而無故仍不補正,致保險人無法核付醫療給付者,保險人不予給付。
  24. 行政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56條 本條例第二十六條及第三十三條所稱緊急傷病係指經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療機構醫師認定必須緊急處理之病症。其因緊急情況經其他醫療機構醫師認定者亦同。
  25. 行政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57條 被保險人住院診療,以公保病房為準,其因暫住三等病房者,被保險人不得要求補償差額。
  26. 行政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58條 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療機構對於住院診療之被保險人經診斷認為可出院療養時,應即通知保險人、被保險人及投保單位。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療機構不依前項規定辦理者,保險人不支付應出院而未出院期間之住院診療費用。
  27. 行政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59條 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療機構當月份診療費用,應於次月十五日前開列清單並附應備書據報請保險人核付,保險人應於收到申請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內支付。但經審核與有關規定不符或尚須補辦手續或須實地調查者不在此限。
  28. 行政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60條 被保險人於本條例施行區域外遭遇傷病,必須於當地門診或住院診療者,得檢具其門診或住院診療之醫療機構之證明文件及收費單據,由其所屬投保單位請領其門診或住院診療費用。前項門診或住院診療費用,保險人應核實給付,但申請費用高於依其…
  29. 行政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61條 保險人審核身心障礙給付,除得依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指定醫院或醫師複檢外,並得通知出具身心障礙診斷書之醫療機構,檢送必要之檢查紀錄或有關診療病歷。
  30. 行政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63條 依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請領身心障礙給付者,以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療機構診斷為永久身心障礙之日,為本條例第二十三條所定得請領之日。前項診斷永久身心障礙之日期不明或顯有疑義時,保險人得就病歷或相關資料查明認定。被保險人請求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