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險人因緊急傷病,未能及時向保險人自設或特約之醫療機構提出門診就診單或住院申請書者,應檢具身分證件,聲明具有農保身分,辦理掛號就診,並於三日內補送門診就診單或住院申請書,如遇假日得順延之,逾期補送者,應備述理由。
被保險人無故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
所需門診或住院診療費用,保險人不負給付之責。
本章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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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49條被保險人就診,均應掛號,每次掛號除由同一醫師診療者外,以一科為限。同一傷病非因治療上必要,不得於同日內在兩處以上保險人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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