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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 200 頁- 行政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 第11條 替代役役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記過;必要時,得併予罰勤或禁足:一、執行勤務不力,貽誤公務,情節較重。二、非因公務需要,擅自動用公物或支用公款。三、酗酒滋事,情節較重。四、接受不當之餽贈或接待。五、濫權、越權,或執行勤務…
- 行政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 第12條 替代役役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罰薪:一、累計記過三次。二、破壞公物。三、對公物保管不善,情節較重。四、擅用民物。五、執行勤務不力,致生嚴重後果。六、未經准假擅離服勤、訓練或指定住宿場所一日以上未達三日。七、其他相當於前…
- 行政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 第13條 替代役役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輔導教育:一、經依前條規定罰薪。二、累計記過三次以上。三、未經准假,擅離服勤、訓練或指定住宿場所累計三日以上。四、酗酒滋事或暴力鬥毆,致生嚴重後果。五、擔任管理幹部,利用職權欺凌屬員,情節…
- 行政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 第14條 前四條所定之懲處,得視事實發生之原因、動機、影響程度、過去行為表現及事後態度等因素,酌予加重、減輕或不予懲處。
- 行政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 第15條 對替代役役男施予罰勤,應以服行替代役有關公益之勤務為限,並注意受罰者之身分及體力。
- 行政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 第16條 獎勵及懲處,應以書面為之。但榮譽假、罰站、罰勤、禁足,得於集會中以言詞宣示;受獎勵及懲處人員因故未出席者,由長官指定他人代為轉達。替代役役男轉調至其他服勤單位時,其獎勵或懲處案件,由原服勤單位檢具相關事蹟資料,函請新服勤…
- 行政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 第17條 (刪除)
- 行政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 第18條 受獎勵人員死亡,已核定尚未頒授之獎金或獎狀,由其親屬代領。
- 行政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 第19條 獎懲機關(單位)對替代役役男為記功、獎金、獎狀、記過、罰薪或輔導教育之獎懲時,應召開會議審議;審議懲處前,應給予當事人書面或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需用機關對於服勤單位所提替代役役男罰薪或輔導教育之懲處案件,應於十日內核定。…
- 行政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 第21條 受理申訴機關對申訴案件之答覆,應自收受申訴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為之;必要時得延長十日,並通知申訴人。
- 行政替代役役男薪俸地域加給及主副食費發放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替代役役男薪俸地域加給及主副食費發放辦法 第10條 替代役役男有停役或退役者,其薪俸、地域加給及主、副食費核發至核定生效日之前一日止。但人事命令延遲送達者,核發至離職之前一日止。服役於國外、外(離)島或高山地區者,於前項生效日後,因等候飛機、船舶或其他不可抗力而無法返回原…
- 行政替代役役男薪俸地域加給及主副食費發放辦法 第11條 替代役役男於停役後回役者,其薪俸、地域加給及主、副食費,自核定生效之日起發給。
- 行政替代役役男薪俸地域加給及主副食費發放辦法 第12條 替代役役男之薪俸、地域加給及主、副食費,本辦法未規定者,比照國軍義務役軍官、士官、士兵給與基準及相關規定辦理。
- 行政替代役役男薪俸地域加給及主副食費發放辦法 第13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替代役實施條例施行細則 第1條 本細則依替代役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 行政替代役實施條例施行細則 第10條 經依本條例第十條規定核定停役之替代役役男,其停役原因消滅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陳報主管機關核定回役或免予回役;主管機關應將核定結果,通知替代役役男及需用機關或用人單位。
- 行政替代役實施條例施行細則 第11條 本條例第十三條所定基礎訓練及專業訓練,其權責區分如下:一、主管機關辦理訓練方針之訂定及指導。二、主管機關會同國防部辦理基礎訓練計畫之訂定及執行。三、需用機關辦理一般替代役專業訓練計畫之訂定、執行及督考。四、主管機關辦理研…
- 行政替代役實施條例施行細則 第12條 本條例第十四條所定管理幹部之甄選,得由需用機關依考核成績擇優甄選,經幹部在職訓練合格後,核定為管理幹部,擔任領導及考核管理工作。前項管理幹部員額,以不超過需用機關服勤替代役役男總人數十分之一為原則。但辦理基礎訓練所需管理…
- 行政替代役實施條例施行細則 第13條 依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宣誓之誓詞如下:余敬謹宣誓:效忠中華民國,恪遵政府法令,服從長官命令,盡忠職守,嚴守秘密,如違誓言,願受嚴厲之處分。謹誓。
- 行政替代役實施條例施行細則 第14條 一般替代役役男涉及本條例第五十二條或第五十三條之刑事責任者,應由服勤單位移請司法機關究辦,並副知需用機關;涉及本條例第五十四條之刑事責任者,應由主管機關移請司法機關究辦,並副知需用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涉及本條例第…
- 行政替代役實施條例施行細則 第15條 本條例第六十條所定經費編列權責如下:一、一般替代役役男基礎訓練經費,由主管機關編列。二、一般替代役役男之薪給、主副食、服裝、保險、撫卹及其家屬生活扶助經費,由主管機關編列。但駐外醫療保險及兵災險經費,由需用機關編列。三、…
- 行政替代役實施條例施行細則 第16條 中華民國六十九年次以前出生有履行兵役義務尚未徵集入營之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者,由主管機關會商國防部專案辦理。
- 行政替代役實施條例施行細則 第17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合作社決算報表查核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合作社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合作社法 第1條 為健全合作制度,扶助推展合作事業,以發展國民經濟,增進社會福祉,特制定本法。本法所稱合作社,指依平等原則,在互助組織之基礎上,以共同經營方法,謀社員經濟之利益與生活之改善,而其社員人數及股金總額均可變動之團體。
- 行政合作社法 第2-1條 合作社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但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之主管機關指導及監督。
- 行政合作社法 第3-1條 信用合作社、保險合作社,分別依信用合作社法、保險法之規定;其未規定者,依本法之規定。合作社經營之業務以提供社員使用為限。但政府、公益團體委託代辦及為合作社發展需要,得提供非社員使用。前項提供非社員使用應受下列限制:一、政…
- 行政合作社法 第7-1條 政府應以自行辦理、獎助合作社或結合民間資源等方式,提供多元化獎勵與扶助措施,辦理下列事項,以健全及強化合作社組織:一、宣導合作制度。二、辦理合作教育訓練。三、輔導合作社之發展。中央主管機關為推動前項業務,並落實合作社之獎…
- 行政合作社法 第9-1條 合作社章程,應記載下列事項:一、名稱。二、責任。三、社址。四、組織區域。五、經營業務種類。六、社股金額及其繳納或退還之規定。七、保證責任合作社社員之保證金額。八、社員及準社員之權利及義務。九、職員名額、權限及任期。十、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