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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
第17條
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 第17條
法規:
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
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第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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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條
獎勵及懲處,應以書面為之。但榮譽假、罰站、罰勤、禁足,得於集會中以言詞宣示;受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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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條
受獎勵人員死亡,已核定尚未頒授之獎金或獎狀,由其親屬代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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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替代役役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記過;必要時,得併予罰勤或禁足:一、執行勤務不力,貽誤公務,情節較重。二、非因公務需要,…
第12條
替代役役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罰薪:一、累計記過三次。二、破壞公物。三、對公物保管不善,情節較重。四、擅用民物。五、執…
第13條
替代役役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輔導教育:一、經依前條規定罰薪。二、累計記過三次以上。三、未經准假,擅離服勤、訓練或指定…
第14條
前四條所定之懲處,得視事實發生之原因、動機、影響程度、過去行為表現及事後態度等因素,酌予加重、減輕或不予懲處。
第15條
對替代役役男施予罰勤,應以服行替代役有關公益之勤務為限,並注意受罰者之身分及體力。
第16條
獎勵及懲處,應以書面為之。但榮譽假、罰站、罰勤、禁足,得於集會中以言詞宣示;受獎勵及懲處人員因故未出席者,由長官指定他人…
第18條
受獎勵人員死亡,已核定尚未頒授之獎金或獎狀,由其親屬代領。
第19條
獎懲機關(單位)對替代役役男為記功、獎金、獎狀、記過、罰薪或輔導教育之獎懲時,應召開會議審議;審議懲處前,應給予當事人書…
第20條
替代役役男對前條第三項之懲處不服時,得於懲處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或言詞向需用機關提出申訴;原懲處機關為需用…
第21條
受理申訴機關對申訴案件之答覆,應自收受申訴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為之;必要時得延長十日,並通知申訴人。
第22條
替代役役男申訴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處理:一、未具真實姓名及服勤單位。二、提出申訴逾第二十條第一項所定期間。三、原…
第23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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