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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138條 …超過四公尺。四、木材支柱最小斷面積應大於三十一點五平方公分,高度每二公尺內設置足夠強度之縱向、橫向水平繫條,以防止支柱之移動。
  2. 行政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149條 …拆除作業之待拆物件不適用之。第一項所定鋼構,其範圍如下:一、高度在五公尺以上之鋼構建築物。二、高度在五公尺以上之鐵塔、金屬製煙囪或類似柱狀金屬構造物。三、高度在五公尺以上或橋梁跨距在三十公尺以上,以金屬構材組成之橋梁上部…
  3. 行政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151條 …、上螺絲等接合,或上漆作業者,其鋼梁正下方二層樓或七點五公尺高度內,應安裝密實之舖板或採取相關安全防護措施。
  4. 行政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157條 …主於拆除構造物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不得使勞工同時在不同高度之位置從事拆除作業。但具有適當設施足以維護下方勞工之安全者,不在此限。二、拆除應按序由上而下逐步拆除。三、拆除之材料,不得過度堆積致有損樓板或構材之穩固,並…
  5. 行政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159條 …特性妥慎選用機具。二、使用重力錘時,應以撞擊點為中心,構造物高度一點五倍以上之距離為半徑設置作業區,除操作人員外,禁止無關人員進入。三、使用夾斗或具曲臂之機具時,應設置作業區,其周圍應大於夾斗或曲臂之運行線八公尺以上,作…
  6. 行政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160條 …方公尺六百公斤以上之活載重。四、承受臺應維持臺面距拆除層位之高度,不超過二層以上。但拆除層位距地面三層高度以下者,不在此限。
  7. 行政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164條 …,應設置適當之施工架。該施工架並應隨拆除工作之進行隨時改變其高度,不得使工作臺高出煙囪頂二十五公分及低於一.五公尺。四、不得使勞工站立於煙囪壁頂。五、拆除物料自煙囪內卸落時,煙囪底部應有適當開孔,以防物料過度積集。六、不…
  8.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1-3條 …業。(五)營建用升降機組裝、維修作業。(六)吊籠作業。(七)高度在二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邊緣及開口,未能設置護欄、護蓋之影視拍攝作業。二、具倒塌、崩塌危險之下列作業:(一)模板支撐高度在七公尺以上,且面積達一百平方公尺以上…
  9.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31條 …機械間或其他設備間通道不得小於八十公分。三、自路面起算二公尺高度之範圍內,不得有障礙物。但因工作之必要,經採防護措施者,不在此限。四、主要人行道及有關安全門、安全梯應有明顯標示。
  10.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36條 …具有堅固之構造。二、傾斜應保持在三十度以下。但設置樓梯者或其高度未滿二公尺而設置有扶手者,不在此限。三、傾斜超過十五度以上者,應設置踏條或採取防止溜滑之措施。四、有墜落之虞之場所,應置備高度七十五公分以上之堅固扶手。在作…
  11.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59條 雇主對車床、滾齒機械等之高度,超過從事作業勞工之身高時,應設置供勞工能安全使用,且為適當高度之工作台。
  12.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76條 …工有自粉碎機及混合機之開口部分墜落之虞,雇主應有覆蓋,護圍、高度在九十公分以上之圍柵等必要設備。但設置覆蓋、護圍或圍柵有阻礙作業,且從事該項作業之勞工佩戴安全帶或安全索以防止墜落者,不在此限。為防止由前項開口部份與可動部…
  13.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28-6條 …導高空工作車。二、於作業前,事先視作業時該高空工作車工作台之高度及伸臂長度等,規定適當之速率,並使駕駛人員依該規定速率行駛。
  14.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28-7條 …導高空工作車。二、於作業前,事先視作業時該高空工作車工作台之高度及伸臂長度、作業場所之地形及地盤之狀態等,規定適當之速率,並使駕駛人員依該規定速率行駛。
  15.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42條 …,仍具有充分強度且不阻礙通過岔道。三、輪緣應保持不脫軌以上之高度,且不致觸及魚尾板。
  16.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53條 …料,為防止倒塌、崩塌或掉落,應採取繩索捆綁、護網、擋樁、限制高度或變更堆積等必要設施,並禁止與作業無關人員進入該等場所。
  17.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57條 …落之虞之位置。二、勞工身體之最高部分不得超過貨車駕駛室之頂部高度;載貨台之物料高度超過駕駛室頂部者,不得超過該物料之高度。三、其他維護搭載勞工乘坐安全之事項。
  18.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62條 雇主對於草袋、麻袋、塑膠袋等袋裝容器構成之積垛,高度在二公尺以上者,應規定其積垛與積垛間下端之距離在十公分以上。
  19.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63條 雇主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積垛,使勞工從事拆垛作業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不得自積垛物料中間抽出物料。二、拆除袋裝容器構成之積垛,應使成階梯狀,除最底階外,其餘各階之高度應在一.五公尺以下。
  20.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70條 雇主對於高煙囟及高度在三公尺以上並作為危險物品倉庫使用之建築物,均應裝設適當避雷裝置。
  21.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24條 雇主對於高度在二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邊緣及開口部分,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應設有適當強度之護欄、護蓋等防護設備。雇主為前項措施顯有困難,或作業之需要臨時將護欄、護蓋等拆除,應採取使勞工使用安全帶等防止因墜落而致勞工遭受…
  22.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25條 雇主對於在高度二公尺以上之處所進行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應以架設施工架或其他方法設置工作台。但工作台之邊緣及開口部分等,不在此限。雇主依前項規定設置工作台有困難時,應採取張掛安全網或使勞工使用安全帶等防止勞工因墜落而遭…
  23.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26條 雇主對於高度在二公尺以上之作業場所,有遇強風、大雨等惡劣氣候致勞工有墜落危險時,應使勞工停止作業。
  24.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27-1條 …虞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於邊緣及屋頂突出物頂板周圍,設置高度九十公分以上之女兒牆或適當強度欄杆。二、於易踏穿材料構築之屋頂,應於屋頂頂面設置適當強度且寬度在三十公分以上通道,並於屋頂採光範圍下方裝設堅固格柵。前項所定…
  25.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37條 雇主對於自高度在三公尺以上之場所投下物體有危害勞工之虞時,應設置適當之滑槽、承受設備,並指派監視人員。
  26.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73條 …,須保持清潔、乾燥及符合國家標準CNS6654同等以上規定之高度絕緣。
  27.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81條 雇主對於在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高處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應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安全帽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但經雇主採安全網等措施者,不在此限。前項安全帶之使用,應視作業特性,依國家標準規定選用適當型式,對於鋼構懸臂突出物、…
  28.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309條 雇主對於勞工經常作業之室內作業場所,除設備及自地面算起高度超過四公尺以上之空間不計外,每一勞工原則上應有十立方公尺以上之空間。
  29.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314條 …入口。二、電氣機械器具操作部份。三、高壓電氣、配電盤處。四、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勞工作業場所。五、堆積或拆卸作業場所。六、修護鋼軌或行於軌道上之車輛更換,連接作業場所。七、其他易因光線不足引起勞工災害之場所。
  30. 行政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 第2條 …前款以外之高壓氣體。四、丁類:指下列之營造工程:(一)建築物高度在八十公尺以上之建築工程。(二)單跨橋梁之橋墩跨距在七十五公尺以上或多跨橋梁之橋墩跨距在五十公尺以上之橋梁工程。(三)採用壓氣施工作業之工程。(四)長度一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