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31條 法規: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二章 工作場所及通路 › 第三節 通路 第31條 雇主對於室內工作場所,應依下列規定設置足夠勞工使用之通道:一、應有適應其用途之寬度,其主要人行道不得小於一公尺。二、各機械間或其他設備間通道不得小於八十公分。三、自路面起算二公尺高度之範圍內,不得有障礙物。但因工作之必要,經採防護措施者,不在此限。四、主要人行道及有關安全門、安全梯應有明顯標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