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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法規章節: 第34條

雇主對不經常使用之緊急避難用出口、通道或避難器具,應標示其目的,且維持隨時能應用之狀態。
設置於前項出口或通道之門,應為外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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