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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 79 頁- 行政鉛中毒預防規則 第44條 雇主應公告鉛作業場所禁止飲食或吸菸,並揭示於明顯易見之處所。
- 行政鉛中毒預防規則 第45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下列作業時,應置備適當之呼吸防護具,並訂定計畫,使勞工確實遵守:一、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七款之作業或清掃該作業場所。二、第二條第二項第十三款砂浴作業之攪砂或換砂。三、非以濕式作業方法從事第二條第二…
- 行政鉛中毒預防規則 第46條 雇主使勞工戴用輸氣管面罩之連續作業時間,每次不得超過一小時。
- 行政鉛中毒預防規則 第47條 雇主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五條規定使勞工佩戴輸氣管面罩時,其面罩之入氣口,應置於新鮮空氣之位置,並保持有效運轉。
- 行政鉛中毒預防規則 第48條 雇主儲存、使用鉛、鉛混存物時,依下列規定:一、應使用不致漏洩之密閉容器,將粉狀之鉛、鉛混存物適當儲存。二、粉狀之鉛、鉛混存物漏洩時,應即以真空除塵或以水清除之。三、塊狀之鉛、鉛混存物,應適當儲存,避免鉛塵污染。
- 行政鉛中毒預防規則 第49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下列各款作業時,僅適用第一章及本章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及第四十八條之規定:一、作業場所熔融鉛或鉛合金之坩堝、爐等之容量,總計不滿五十公升,且於攝氏四百五十度以下之溫度從事鉛或鉛合金之熔融或鑄造…
- 行政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準則 第18條 無一定雇主之工人組織之工會,其福利委員會委員,由工會訂定辦法推選並依本準則之規定辦理。
- 行政勞動基準法 第1條 …會與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
- 行政勞動基準法 第2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勞工:指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二、雇主:指僱用勞工之事業主、事業經營之負責人或代表事業主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三、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
- 行政勞動基準法 第5條 雇主不得以強暴、脅迫、拘禁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強制勞工從事勞動。
- 行政勞動基準法 第7條 雇主應置備勞工名卡,登記勞工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本籍、教育程度、住址、身分證統一號碼、到職年月日、工資、勞工保險投保日期、獎懲、傷病及其他必要事項。前項勞工名卡,應保管至勞工離職後五年。
- 行政勞動基準法 第8條 雇主對於僱用之勞工,應預防職業上災害,建立適當之工作環境及福利設施。其有關安全衛生及福利事項,依有關法律之規定。
- 行政勞動基準法 第9條 …約屆滿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視為不定期契約:一、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前項規定於特定性或季節性之定期工作不適用之。
- 行政勞動基準法 第9-1條 未符合下列規定者,雇主不得與勞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一、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二、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三、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四、雇主對…
- 行政勞動基準法 第10-1條 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三、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
- 行政勞動基準法 第11條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一、歇業或轉讓時。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
- 行政勞動基準法 第12條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
- 行政勞動基準法 第13條 …勞工在第五十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但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 行政勞動基準法 第14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
- 行政勞動基準法 第15條 …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主。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 行政勞動基準法 第15-1條 未符合下列規定之一,雇主不得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者。二、雇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提供其合理補償者。前項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應就下列事項綜合考量,不得逾…
- 行政勞動基準法 第16條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勞…
- 行政勞動基準法 第17條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前項所定…
- 行政勞動基準法 第18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一、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二、定期勞動契約期滿離職者。
- 行政勞動基準法 第19條 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
- 行政勞動基準法 第20條 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應依第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應依第十七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其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
- 行政勞動基準法 第23條 …期發給二次,並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按件計酬者亦同。雇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將發放工資、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工資總額等事項記入。工資清冊應保存五年。
- 行政勞動基準法 第24條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三、依第三十二條第四…
- 行政勞動基準法 第25條 雇主對勞工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之待遇。工作相同、效率相同者,給付同等之工資。
- 行政勞動基準法 第26條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