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38條雇主使勞工從事第二條第二項第十五款之作業時,依下列規定:一、設置淋浴及更衣設備,以供勞工使用。二、使勞工將污染之衣服置於…
- 第39條雇主使勞工從事鉛作業時,應設置專用洗衣設備,供勞工於必要時,洗滌附著於工作衣上之鉛塵。
- 第40條雇主使勞工從事鉛作業時,應指派現場作業主管擔任鉛作業主管,並執行下列規定事項:一、採取必要措施預防從事作業之勞工遭受鉛污…
- 第41條雇主使勞工將粉狀之鉛、鉛混存物或燒結礦混存物等倒入漏斗時,如有鉛塵溢漏情形,應令勞工立即停止作業。但如係臨時性作業,且勞…
- 第42條雇主使勞工從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自焙燒爐中取出鉛混存物、燒結礦混存物之作業時,依下列規定:一、應於烘燒爐口設置承…
- 第43條雇主使勞工從事第二條第二項第十五款之作業時,依下列規定:一、作業開始前,應確實隔離該設備與其他設備間之連結部分,並將該設…
- 第45條雇主使勞工從事下列作業時,應置備適當之呼吸防護具,並訂定計畫,使勞工確實遵守:一、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七款之作…
- 第46條雇主使勞工戴用輸氣管面罩之連續作業時間,每次不得超過一小時。
- 第47條雇主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五條規定使勞工佩戴輸氣管面罩時,其面罩之入氣口,應置於新鮮空氣之位置,並保持有效運轉。
- 第48條雇主儲存、使用鉛、鉛混存物時,依下列規定:一、應使用不致漏洩之密閉容器,將粉狀之鉛、鉛混存物適當儲存。二、粉狀之鉛、鉛混…
- 第49條雇主使勞工從事下列各款作業時,僅適用第一章及本章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及第四十八條之規定:一、作業場所熔融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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