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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液化石油氣容器檢驗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第7條 檢驗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登錄,並註銷登錄證書:一、申請文件虛偽不實或以詐欺、脅迫、賄賂或其他不正方法申請登錄。二、組織運作或執行檢驗業務徇私舞弊,情節重大。三、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情節重大。…
  2. 行政液化石油氣容器檢驗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第8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錄之檢驗機構,三年內不得重新申請登錄。但依前條第一項第七款或第八款受撤銷或廢止登錄者,不在此限。
  3. 行政液化石油氣容器檢驗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第9條 檢驗機構於登錄證書有效期間屆滿前六個月至四個月期間,得檢具第三條規定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延展,每次延展有效期間為三年;逾期申請延展者,應重新申請登錄。前項延展,經依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審查合格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換發登錄證…
  4. 行政液化石油氣容器檢驗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第10條 檢驗機構應由專責檢驗人員執行檢驗;專責檢驗人員應每半年定期接受訓練四小時以上,課程內容應包括三小時液化石油氣容器檢驗設備操作及一小時液化石油氣容器檢驗相關規範。
  5. 行政液化石油氣容器檢驗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第11條 檢驗機構之核定容器檢驗量不足使用時,得依勞動基準法規規定提報其次月加班計畫,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增加次月容器檢驗量。前項加班計畫,包括加班日期、時段、人員姓名及加班同意、檢驗量不足使用原因等資料。
  6. 行政液化石油氣容器檢驗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12條 檢驗機構對於檢驗不合格之容器,應於檢驗後七日內完成壓毀工作,並確實填寫壓毀紀錄表(如附表六)。檢驗機構應於每月二十五日前將次月之不合格及作廢容器預定壓毀日期,報請當地消防機關派員監毀,且應分別製作不合格容器及作廢容器清冊…
  7. 行政液化石油氣容器檢驗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第13條 檢驗機構應建置相關檢驗紀錄、收支簿冊及相關技術文件,並保存至少五年。檢驗機構應按月將檢驗紀錄電子檔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並保存至少十五年。
  8. 行政液化石油氣容器檢驗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14條 檢驗機構應依下列規定辦理檢驗業務:一、容器檢驗資料以電腦作業,並建置具稽核介面、資料讀取及文件列印匯出功能之管理系統。二、耐壓試驗及重量檢查紀錄以電腦自動登錄。三、依液化石油氣容器定期檢驗標準(以下簡稱定期檢驗標準)規定…
  9. 行政液化石油氣容器檢驗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15條 檢驗機構辦理檢驗業務時,應遵守下列規定:一、依核准之檢驗作業程序,辦理合格標示之印製、保存及管制相關工作;並於每次辦理合格標示印製前一個月函報中央主管機關,經同意後始得印製。二、每日記載合格標示使用情形(如附表十),並每…
  10. 行政液化石油氣容器檢驗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第16條 檢驗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減少其次月登錄證書所載核定容器檢驗量之三分之一,且不得提報加班計畫:一、未依檢驗作業程序文件實施檢驗。二、容器檢驗儀器設備數量少於原經登錄數量。三、不合格及作廢容器銷毀數量與容器檢…
  11. 行政液化石油氣容器檢驗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第17條 檢驗機構發生火災或爆炸等情形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阻止危害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有即時處置之必要者,得命其立即停止檢驗,並提報改善計畫,經審查合格後,始得繼續辦理容器檢驗。
  12. 行政液化石油氣容器檢驗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第18條 檢驗機構登錄之取得、變更、撤銷或廢止,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13. 行政液化石油氣容器檢驗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第19條 檢驗人員辦理檢驗時,應獨立公正,不受他人不當干預。前項人員辦理業務,準用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有關迴避之規定。
  14. 行政液化石油氣容器檢驗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第20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向檢驗機構調閱檢驗業務及合格標示之管理情形、財務收支、檢驗紀錄相關文件或派員查核監督執行情形;必要時得令其報告,檢驗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15. 行政液化石油氣容器檢驗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第21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取得容器檢驗場認可證書者,得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一個月內,檢具第三條規定之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登錄;經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書面審查合格,並重新核定容器檢驗量後,換發檢驗機構登錄證書者,始得辦理容器檢…
  16. 行政液化石油氣容器檢驗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第22條 檢驗機構印製之合格標示開始使用日期,及中央主管機關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七十五條規定印製之合格標示停止使用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17. 行政液化石油氣容器檢驗機構申請登錄收費標準 第2條 申請液化石油氣容器檢驗機構登錄者(以下簡稱申請機構),按申請檢驗容器種類,繳納下列費用。申請延展登錄者,亦同:一、書面審查費:新臺幣五千一百元。二、實地審查費:新臺幣一萬五千二百元。依液化石油氣容器檢驗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18. 行政爆竹煙火專業機構認可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3條 …竹煙火型式認可、個別認可、型式認可證書與認可標示之核發、抽樣檢驗及購樣檢驗等業務(以下簡稱認可業務)之專業機構。其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政府機關(構)、大專校院或登記財產總額在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之財團法人。二、投保之公共意…
  19. 行政爆竹煙火專業機構認可辦法 第4條 …、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四、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證明文件。五、檢驗作業計畫:(一)組織架構、權責劃分及相互關係。(二)專責檢驗人員名冊及學經歷證明文件。(三)檢驗設備及器具清冊。(四)檢驗業務之標準作業程序。(五)檢驗所需…
  20. 行政爆竹煙火專業機構認可辦法 第12條 受委託之爆竹煙火認可專業機構應備置相關檢驗報告簿冊,並至少保存五年。爆竹煙火監督人訓練專業機構應備置相關訓練執行成果簿冊,並至少保存五年。
  21. 行政爆竹煙火專業機構認可辦法 第14條 受委託之爆竹煙火認可專業機構聘用、資遣、解聘專責檢驗人員者,應於十五日內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22. 行政國防部各級軍事法院組織準則 第16條 高等以下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置法醫官或檢驗員若干人,受軍事檢察官之指揮執行職務。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置觀護人若干人,執行保護管束事務。前二項人員,其員額在二人以上者,得以一人為主任。
  23. 行政國防部海軍司令部辦事細則 第8條 …術月刊之編撰及發行。九、艦艇物資裝備、新造、接收艦艇之檢查、檢驗與服役、除役之建議;艦艇性能改進與檢驗標準審訂、檢修工作之研究發展與資料建立;重大專案性整備工程之勘查及建議。十、其他有關督察業務。
  24. 行政國防部軍備局處務規程 第5條 …員額及薪點值之核議。八、國軍軍品規格、標準認證制度、品質保證檢驗、測試等政策、制度、法令之擬訂、審核及督導。九、國防科技之前瞻、指導原則之策頒、執行及管考;國家核心關鍵技術項目認定、變更之提報及管制;國防先進科技之法規、…
  25. 行政陸海空軍獎勵條例 第9條 …拔來歸,並著有戰績者。七、發明或改良新兵器或軍用器材物品,經檢驗合格,對軍事上確有貢獻者。八、其他努力所任職務,成績特優,足資模範者。
  26. 行政常備兵現役病傷停役檢定標準 第4條 …人事權責單位函請國軍醫院辦理。辦理前項檢定時,檢查醫師應確實檢驗,必要時,得參考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醫院評鑑合格之醫院或其他國軍醫院對該常備兵之治療或診斷資料,依標準表簽註檢查結果,遇有規定外之疾病,應依據醫學鑑定簽註病況,…
  27. 行政軍人身心障礙等級檢定標準 第4條 …一器官所引起之機能缺陷為依據,國軍醫院應提供有關解剖、病理、檢驗及預後等資料,並敘明機能缺陷對個人日常生活之影響。
  28. 行政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 第9條 …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並依規定辦理車輛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
  29. 行政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 第16條 …車速度行駛。六、裝載危險物品罐槽車之罐槽體,應依主管機關規定檢驗合格,並隨車攜帶有效之檢驗(查)合格證明書。裝運油品物資,須有鍊條繫於車架一端曳地,並不得在桶上搭乘人員。七、裝載危險物品之車輛,應加安全裝置及作顯明之危險…
  30. 行政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 第22條 …報所隸司令部。(二)重傷住院死亡者,應備齊前目書類及附加病傷檢驗(診斷)書二份。七、辦理處罰:依法議處,並將處罰令逐級呈報備查。八、處罰權責:(一)車輛事故由車屬及上級單位處理。配屬或支援其他單位者,有關傷患救護、賠償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