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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 200 頁- 行政勞資爭議仲裁辦法 第8條 …工事務之經理級以上相當職務。(二)直轄市、縣(市)以上勞、雇團體或民間中介團體之理事、監事或相當職務者。
- 行政勞資爭議仲裁辦法 第9條 …工事務之經理級以上相當職務。(二)直轄市、縣(市)以上勞、雇團體或民間中介團體之理事、監事或相當職務者。
- 行政勞資爭議仲裁辦法 第27條 …書,載明下列事項:一、當事人姓名、住所或居所;如為法人、雇主團體或工會,其名稱、代表人及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名稱及住居所或事務所。三、有通譯者,其姓名、國籍及住所或居所。四、主文。五、事實。六、理…
- 行政勞資爭議調解辦法 第2條 …方主管機關指派調解人之方式進行調解時,地方主管機關得委託民間團體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三、得請求地方主管機關提出調解委員名冊及受託民間團體名冊,供其閱覽。四、得要求調解人說明其身分及資格。地方主管機關所提供之調解申請書,應…
- 行政勞資爭議調解辦法 第4條 …行政主管機關擔任法制工作二年以上者。四、曾任或現任工會或雇主團體理事、監事或專任會務工作五年以上者。五、曾任或現任事業單位管理職五年以上者。六、符合第十三條所定調解人資格者。七、符合勞資爭議仲裁委員資格者。
- 行政勞資爭議調解辦法 第14條 …央主管機關擬定訓練計畫實施。前項訓練,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民間團體或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大專校院辦理。
- 行政勞資爭議調解辦法 第20條 地方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委託之民間團體,應符合下列要件:一、須依法設立之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其章程以促進勞資關係為宗旨,且協助勞資爭議之調處為目的。二、聘任一位以上之專職會務人員。三、聘任具第十三條所定資格,…
- 行政勞資爭議調解辦法 第21條 地方主管機關應備置受託民間團體名冊,並記載下列事項:一、名稱、會所地址及電話。二、代表人。三、設立時間。四、聘任調解人之姓名、學經歷職業、現任職務及符合調解人資格之事項。前項受託民間團體名冊,應供公眾閱覽。
- 行政勞資爭議調解辦法 第22條 地方主管機關應於每年度辦理受託民間團體之考核,其項目如下:一、本法第十一條第五項補助經費支用情形。二、第二十條民間團體之資格要件。三、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調解紀錄之處理。地方主管機關對受託民間團體之考核結果,應予公告。考核不…
- 行政勞資爭議調解辦法 第25條 …並記載於調解紀錄。調解委員會、調解人及受託辦理調解事務之民間團體,應於調解程序終結後三日內,將調解紀錄及相關案卷送地方主管機關。地方主管機關於收到前項紀錄後七日內,將該紀錄送達勞資爭議雙方當事人。前項紀錄之送達事項,地方…
- 行政勞資爭議調解辦法 第26條 …衍生之費用。地方主管機關對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委託之民間團體,得支給委託費用。
- 行政團體協約法 第1條 為規範團體協約之協商程序及其效力,穩定勞動關係,促進勞資和諧,保障勞資權益,特制定本法。
- 行政團體協約法 第2條 本法所稱團體協約,指雇主或有法人資格之雇主團體,與依工會法成立之工會,以約定勞動關係及相關事項為目的所簽訂之書面契約。
- 行政團體協約法 第3條 團體協約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
- 行政團體協約法 第4條 有二個以上之團體協約可適用時,除效力發生在前之團體協約有特別約定者外,優先適用職業範圍較為狹小或職務種類較為特殊之團體協約;團體協約非以職業或職務為規範者,優先適用地域或人數適用範圍較大之團體協約。
- 行政團體協約法 第6條 勞資雙方應本誠實信用原則,進行團體協約之協商;對於他方所提團體協約之協商,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勞資之一方於有協商資格之他方提出協商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為無正當理由:一、對於他方提出合理適當之協商內容、時間、地點及進行…
- 行政團體協約法 第7條 因進行團體協約之協商而提供資料之勞資一方,得要求他方保守秘密,並給付必要費用。
- 行政團體協約法 第8條 工會或雇主團體以其團體名義進行團體協約之協商時,其協商代表應依下列方式之一產生:一、依其團體章程之規定。二、依其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三、經通知其全體會員,並由過半數會員以書面委任。前項協商代表,以工會或雇主團體…
- 行政團體協約法 第9條 工會或雇主團體以其團體名義簽訂團體協約,除依其團體章程之規定為之者外,應先經其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之會員或會員代表過半數出席,出席會員或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或通知其全體會員,經四分之三以上會員以書面同意。未依前…
- 行政團體協約法 第10條 團體協約簽訂後,勞方當事人應將團體協約送其主管機關備查;其變更或終止時,亦同。下列團體協約,應於簽訂前取得核可,未經核可者,無效:一、一方當事人為公營事業機構者,應經其主管機關核可。二、一方當事人為國防部所屬機關(構)、…
- 行政團體協約法 第11條 團體協約雙方當事人應將團體協約公開揭示之,並備置一份供團體協約關係人隨時查閱。
- 行政團體協約法 第12條 團體協約得約定下列事項:一、工資、工時、津貼、獎金、調動、資遣、退休、職業災害補償、撫卹等勞動條件。二、企業內勞動組織之設立與利用、就業服務機構之利用、勞資爭議調解、仲裁機構之設立及利用。三、團體協約之協商程序、協商資料…
- 行政團體協約法 第13條 團體協約得約定,受該團體協約拘束之雇主,非有正當理由,不得對所屬非該團體協約關係人之勞工,就該團體協約所約定之勞動條件,進行調整。但團體協約另有約定,非該團體協約關係人之勞工,支付一定之費用予工會者,不在此限。
- 行政團體協約法 第14條 團體協約得約定雇主僱用勞工,以一定工會之會員為限。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該工會解散。二、該工會無雇主所需之專門技術勞工。三、該工會之會員不願受僱,或其人數不足供給雇主所需僱用量。四、雇主招收學徒或技術生、養成…
- 行政團體協約法 第15條 團體協約不得有限制雇主採用新式機器、改良生產、買入製成品或加工品之約定。
- 行政團體協約法 第16條 團體協約當事人之一方或雙方為多數時,當事人不得再各自為異於團體協約之約定。但團體協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 行政團體協約法 第17條 團體協約除另有約定者外,下列各款之雇主及勞工均為團體協約關係人,應遵守團體協約所約定之勞動條件:一、為團體協約當事人之雇主。二、屬於團體協約當事團體之雇主及勞工。三、團體協約簽訂後,加入團體協約當事團體之雇主及勞工。前項…
- 行政團體協約法 第18條 前條第一項所列團體協約關係人因團體協約所生之權利義務關係,除第二十一條規定者外,於該團體協約終止時消滅。團體協約簽訂後,自團體協約當事團體退出之雇主或勞工,於該團體協約有效期間內,仍應繼續享有及履行其因團體協約所生之權利…
- 行政團體協約法 第19條 團體協約所約定勞動條件,當然為該團體協約所屬雇主及勞工間勞動契約之內容。勞動契約異於該團體協約所約定之勞動條件者,其相異部分無效;無效之部分以團體協約之約定代之。但異於團體協約之約定,為該團體協約所容許或為勞工之利益變更…
- 行政團體協約法 第20條 團體協約有約定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以外之事項者,對於其事項不生前三條之效力。團體協約關係人違反團體協約中不屬於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約定時,除團體協約另有約定者外,適用民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