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體協約法 第20條 法規:團體協約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關係目 第四章 團體協約之效力 第20條 團體協約有約定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以外之事項者,對於其事項不生前三條之效力。團體協約關係人違反團體協約中不屬於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約定時,除團體協約另有約定者外,適用民法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